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赣环防字〔2016〕3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推进我省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建设,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随着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逐步深入,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及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需求日益迫切。为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行为,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一、总体思路
按照“安全、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合理判定固体废物属性,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管执法及涉及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固废非法倾倒等)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危险废物的安全、妥善处理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及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由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等提出鉴别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监管执法等过程中,尚未明确属性的固体废物(如明确暂定按照危废管理的)或对固体废物属性有疑义(如认为企业工艺或原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固废属性变化的),确需鉴别的;
(2)涉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固废非法倾倒等)应急处理中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固体废物属性界定有异议,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等可以通过鉴别确定的。
三、机构及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具体承办。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负责审核省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申请,组织有关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按照环境管理需要,必要时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固废属性的统一鉴别认定。
(二)鉴别检测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依据国家规范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鉴别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鉴别检测工作真实、严谨、科学,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鉴别检测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可从事鉴别项目等相关信息由省环保厅不定期公布(在省内从事固废鉴别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可不限于该名单,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服务企业。
四、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一)材料提交
申请方向省环保厅提交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文件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尚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除外)等。
(二)工作委托
省固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属于鉴别范围的,通知申请方编制、提交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案。不属于鉴别范围的,通知申请方,终止鉴别工作。对环评批复、验收批复等已明确定性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在征得出具上述批复的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别。
(三)方案编制
申请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及初步检测(必要时)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编制鉴别方案,初步确定所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和鉴别检测的具体项目。
(四)方案论证
鉴别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申请方将方案提交省固管中心,组织专家(包括相关环境管理、行业和分析检测等方面专家和代表)进行审核论证。鉴别方案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作为开展具体鉴别工作的技术依据。
(五)采样和分析
1、申请方与鉴别检测机构(自行选择确定)签订固废属性鉴别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检测工作。
2、鉴别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经审核论证的鉴别方案,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等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以确定其危险特性。鉴别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3、鉴别检测机构应按照认证资质的范围,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分析测试活动。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样品检测应当使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方法。
4、鉴别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时,应事先通知省固管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采样时鉴别检测机构需留存采样视频并随鉴别报告一并提交省固管中心,鉴别检测机构备份样品留存期限至少1年。须由多个鉴别检测机构承担的,原则上应同时采样,并各自留存备份样品。地方环保部门需派员参加采样,并监督做好备份样品的封存工作,确保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真实。省固管中心在必要时可派员现场监督采样并保留备份样品。
(六)鉴别报告编制
鉴别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出具书面鉴别报告(报告必须有明确的鉴别结论)。并及时将鉴别报告交委托方,并报送至省固管中心。
(七)出具鉴别意见
省固管中心根据鉴别报告提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初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以省环保厅名义向申请方出具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意见,并抄送省环保厅污防处、环评处和省环监局、厅评估中心等。
(八)结论运用
固废属性鉴别结论一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即成为环境监管、环境执法、污染防治、环评报告编制及其评估、审批和项目验收等的基础依据。申请方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申请重新鉴别。在申请重新鉴别期间,不排除按照既有鉴别结论开展的运用。
五、其他事项
(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果仅作为该单位日常环境管理、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理的技术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工艺、原辅材料发生重大改变的,原鉴别结论自动失效,申请单位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别以明确固体废物属性。
(二)待鉴别固体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标注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鉴别。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对未知固体废物产生源或产废单位环评中未明确固体废物属性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委托,省固管中心协助编制鉴别方案、联系鉴别检测机构开展固废属性鉴别工作。鉴别检测机构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分析检测,确定固废属性。
(五)省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对固废产生量大、固体废物属性尚不明确、固体废物问题突出的行业(如有色金属冶炼等)开展行业性固体废物鉴别研究,明确典型行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论作为日常环境管理、项目审批的依据。有关鉴别费用采取申请专项工作经费或相关行业企业委托提供。
(六)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环评文件未明确固体废物属性或固体废物属性定性不当疑似危险废物的,可单独提出或责令该单位按照本工作程序申请鉴别。
(七)鉴别费用按照“谁申请、谁承担”原则,由申请方承担。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有关费用列入应急处置的总费用中,由责任单位或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八)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归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九)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申请表
一、申请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章)
注册地址
废物产生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待鉴别固体废物名称及主要成分
申请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原因
申请方声明:我方保证本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附带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正确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意见(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验收批复已明确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但申请方对此有异议的,需相应的环评审批部门签署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意见):
(盖章):
日期:
二、待鉴别固体废物基本情况
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序号原辅材料名称消耗量(吨)序号原辅材料名称消耗量(吨)
1
2
3
4
…
主要产品及产量序号产品名称产量(吨)序号产品名称产量(吨)
1
2
3
4
…
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图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验收文件(如有,作为附件提供)
附2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案编制指南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部分,供参考。
一、前言
(一)鉴别内容及目的。
(二)委托方概况: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
(三)待鉴别固体废物基本情况:明确固体废物产生节点、产生量、形态、产生规律(连续或间歇),待鉴别固体废物的管理情况等。
二、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列表说明判定结果。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三、危险废物属性初筛
对于能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列入《名录》。
(一)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鉴别。
(二)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三)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或者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作危险特性鉴别。
四、检测项目及方法
(一)检测项目:确定检测所依据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具体检测项目;
(二)检测项目确定依据: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废物的来源、产生过程和原辅材料等情况,详细说明检测项目确定理由。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经综合分析,确定被鉴别物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或特性,相应鉴别项目可不进行检测,但必须逐项说明理由。
无法确认固体废物是否存在GB5085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检测。
1、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2、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3、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5、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6、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四)鉴别要求: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确定检测项目相应的检测方法。
五、采样要求
被鉴别固体废物样品采集的方法、采集部位、份样数等,具体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
附3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编制指南
为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前言
鉴别目的、委托方概况、被鉴别固体废物情况。
二、鉴别工作过程
鉴别报告编制过程、鉴别报告评估论证情况、采样检测过程。
三、检测情况
(一)检测项目和方法:对照经论证的鉴别方案,说明实际检测项目和方法的一致性;
(二)检测结果;
(三)补充检测(需要进行补充监测的)
四、综合分析及鉴别结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别标准和检测结果,结合被鉴别废物的产生源特性,判定被鉴别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五、附件
(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专家意见(如需要进行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二)检测报告(附检测机构资质证明)。
六、其他
鉴别报告应有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编制时间、编写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加盖鉴别单位公章等。
附4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检测机构基本要求
为规范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支撑能力,防止因危险废物鉴别失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失控,杜绝由此引发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保障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省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检测机构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计量认证。
(二)具有实验室所需技术人员,原则上其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5名以上,工程师8名以上。
(三)熟悉危险废物危险特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相应鉴别分析测试方法,开展过固体(危险)废物的检测分析工作。
(四)能够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分析鉴别工作并出具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报告。
二、不同类型危险废物鉴别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险废物鉴别检测机构的单位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时还需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浸出毒性鉴别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GB5085.3-2007)中引用文件、实验方法及其它要求,并具备相应仪器分析能力,具有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离子色谱仪等仪器设备。
(二)急性毒性初筛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标准》(GB5085.2-2007)中实验方法规定的动物(小白鼠和兔子)灌胃、皮肤接触等实验条件。
(三)腐蚀性鉴别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腐蚀性鉴别标准》(GB5085.1-2007)中实验方法所规定的玻璃电极法和金属材料均匀腐蚀全浸实验条件。
(四)反应性鉴别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反应性鉴别标准》(GB5085.5-2007)的要求,实验方法符合GB19452、GB19455、GB19521.4和GB19521.12的标准方法。
(五)易燃性鉴别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易燃性鉴别标准》(GB5085.4-2007)的要求,实验方法符合GB/T261、GB19521.1和GB19521.3等规定的标准方法。
(六)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实验室应满足《危险废物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标准》(GB5085.6-2007)中实验方法的要求,各毒性物质的测定除有些执行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外,还可按附录中规定的方法执行,即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样品的前处理方法满足GB5085.3附录S和附录T要求,有机样品的前处理方法满足GB5085.6附录G和GB5085.3附录U、附录V、附录W要求。
三、鉴别方案需附的有关资质材料(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实验室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事项
省环保厅不定期公布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检测机构名单。符合条件的鉴别检测机构可将证明本单位具备上述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省环保厅,以便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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