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赣环发〔2016〕2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拟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请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的环境监测栏目中下载《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并将申请认定材料提交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联系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姜凌霄
电话:07918686673618170837919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9日
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环境监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江西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以下称“能力认定”),是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行政确认。
第四条(业务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能力认定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业务范围)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事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认定原则)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监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类开展能力认定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认定条件)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江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监测项目和能力、监测业务和工作相适应。
(三)在江西省境内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八条(申请类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环境监测甲级、环境监测乙级、自动监测运维三个类别:
(一)环境监测甲级机构系指具备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噪声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事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二)环境监测乙级机构系指具备一般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噪声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事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一般性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三)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系指具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水站或气站)、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设备的运行维护能力,可以承担省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九条(特定条件)申请环境监测甲级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3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不少于1人。
(二)在江西省境内的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监测技术人员持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合格证》(以下称“上岗证”)。
(四)通过国家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200项,其中必须覆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90%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特定条件)申请环境监测乙级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5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二)在江西省境内的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三)监测技术人员持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四)通过国家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60项,并覆盖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噪声四个类别中的部分项目。
第十一条(特定条件)申请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
(二)在江西省境内有固定工作场所并建立耗材备品备件库,需存放至少半年数量耗材和1年数量备品备件。
(三)建立质控实验室并取得国家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开展实验分析和手工比对等质量控制工作。
(四)配备与运维的自动监测设备相符的必要质控标样和质控设备,质控设备应通过国家或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校准,每种质控设备数量与其运维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8。
(五)运维技术人员持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运维人员数量与其运维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4,运维车辆数量与其运维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8。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程序:
(一)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能力认定部门(以下称能力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能力认定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能力认定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前两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符合的,对申请人开展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上岗证。
(四)能力认定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特定条件全部满足要求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能力认定标准及要点进行现场审核。
(五)能力认定部门在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准予的,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不准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向申请人书面核发《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有效期)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范围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扩项要求)已取得《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认定。
第十五条(延续资格)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责任分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能力认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协助开展现场审核及质控核查等能力认定工作;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省环境科学学会受委托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环境监测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审核等能力认定工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原则)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能力认定资格,同时遵照《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相关处理意见通过官网予以公布,并向环境保护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从事辐射、机动车尾气和油气回收监测活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申请书
2、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标准及要点
3、江西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附件1
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申请书
申请类别:□环境监测甲级机构
□环境监测乙级机构
□自动监测运维机构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制
1、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注册地址
办公室和实验室地址
办公地址和实验室地址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
实验室面积(M2)机构性质设立时间
法人代表职务职称联系方式
联系人职务职称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在岗人数人监测
人员数人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其他人员人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仪器设备原值万元
资质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日期
计量认证
实验室认可
其他
能力认定
申请类别□首次□复审□扩项□变更□其他
申请认定
监测类别
□水(含大气降水)□废水
□环境空气□废气
□土壤□水系沉积物
□固体废物□噪声
□其他
2、资料清单
2.1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情况简介(表1);
2.2监测技术人员一览表(表2);
2.3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监测项目一览表(表3);
2.4仪器设备一览表(表4);
2.5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2.6《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合格证》及汇总表
2.7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一览表(表5);
2.8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复印件;
2.9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江西省内固定实验场所证明文件;
2.1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首次申请或扩项、变更时,计量认证(CMA)及持证上岗证书等材料如实提供或空缺,但需在开展现场审核认定前提交全部完整材料。
表1环境监测业务能力情况简介
一、基本情况:
二、机构和人员:
三、实验室用房及条件:
四、质量保证:
五、业务管理:
六、业务能力:
表2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从业起止时间上岗证编号上岗证项目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3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监测项目一览表
序号监测类别监测项目持证人员姓名监测方法主要监测设备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须与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一致。
表4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生产单位购买
日期仪器设备
原值
(万元)检定情况
方式合格
情况有效截止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检定情况中方式一栏填写“检定”或“校准”。
表5近三年的环境监测业绩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
市县涉及的监测类别监测经费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备注:监测类别须与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一致。
附件2
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
业务能力认定标准及要点
序号内容认定标准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1机构
(1)江西省境内具有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法人资质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备查)有—无
(2)有组织机构,职能健全。健全不健全无
(3)江西省境内具有固定的实验场所*。有—无
(4)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或江西省CMA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原件备查)有—无
2人员
(5)在岗专职监测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不低于30人,乙级机构不低于15人,自动监测运维机构不低于10人*。(提供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一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备查)满足—不满足
(6)甲级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不少于1人;乙级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自动监测运维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任职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提供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备查)
退休返聘人员在社会监测机构兼职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在岗人数的20%,且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主要职务。满足—不满足
(7)每个项目至少有两人持证。(提供上岗证书原件备查)100%80-100%<80%
3实验室硬件
(8)实验室面积甲级机构不低于1000平方米,乙级机构不低于500平方米,自动监测运维机构在江西省有固定工作场所及备品备件库,并存放至少半年数量耗材和1年数量备品备件*。(提供实验室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实验室平面图备查)满足—不满足
(9)自动监测运维机构每承接10个运维点位拥有1辆专用运维车辆及2位持证上岗人员的配备*。满足—不满足
(10)有试剂放置的专门场所,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物品等试剂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有关程序。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
(11)有安全环保处理设备及措施,实验室“三废”得到安全及时处理处置。(实验室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实验室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室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并在有关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影响时,应当监测、控制并记录环境条件)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
4业务能力
(12)具备完成任务所需监测能力。甲级监测机构计量认证项目不得少于200项,其中必须覆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90%以上项目;乙级监测机构计量认证项目不少于60项*。满足—不满足
(13)现场抽查理论考试合格,每类不少于2人。100%80-100%<80%
(14)现场抽查申请项目考核合格,每类不少于2个项目。100%80-100%<80%
(15)现场抽查10份以上的业务报告进行全面的溯源检查:采样原始记录完整;交接记录完整;原始分析记录完整;有质控措施及评价记录;监测分析采取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标准方法;监测分析数据真实、正确;监测报告三级审核。满足≤3项>3项
(16)现场抽查不低于总数50%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检定或校准等标示卡完整;仪器设备各种记录完整;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完整;
用于环境监测、分析的主要仪器设备必检。满足≤3项>3项
5专家组综合意见:
经现场核查,该机构申请_____类共_____项监测能力,经评定实际具备_____项监测能力(附监测能力项目明细表),主要覆盖_______、、、_______、_______类。专家组一致同意,该监测机构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环境监测甲级/环境监测乙级/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的有关要求,同意通过现场评审。
该机构存在的不足、须进行整改或进一步改进的主要内容有:
说明:带*条款为必须符合项(共8项),不得缺项。其他认定审查内容必须达到基本符合及以上,且基本符合项不多于3项。
附件3
江西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管理,提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根据《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持有《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在我省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未取得上岗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颁发上岗证。具体考核工作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四条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根据申报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分类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自动监测类(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等)、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和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四类。
第五条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申报人员的培训,并对申报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简称自考认定),考核覆盖申请人申请的所有项目和方法;自考认定方式参照现场考核方式实施,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材料不完整不予安排现场考核。
第六条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查看实验室、查看自考认定材料、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五个方面。五个方面均满足和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
(一)所有申报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的持证项目(以下简称申请项目)而定,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对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开卷考试。
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查看实验室条件,如发现无监测设备,或无分析所需标准物质、关键试剂的项目和方法,不予发证。
(三)考核组现场抽查自考认定材料,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要求自考认定材料完整,自考认定方式合理。
(四)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检测报告。样品分析在所申请的项目和方法中抽考,抽考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体现申报人员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尽可能覆盖被考核单位申报所有方法或设备类型。
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获证评审和复查评审)抽查项目合格的,提供文件、原始记录表等证明资料,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参加分析人员(不超过2人)相应项目的样品分析。
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标准样品考核结果以标样所提供的不确定度范围为基础判定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实际样品分析以相对标准偏差、重现性或加标回收率判定结果是否合格。
(五)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县区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类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样品分析和基本技能考核两项,抽考数量一般不少于申报人员申请的项目类别中项次数的30%。
(六)基本理论考核不合格,或样品分析考核不合格且分析结果与合格范围最小值或最大值相对偏差小于20%的,一个月内可以进行一次补考。基本技能考核中,如出现操作严重不规范、回答问题的正确率小于70%的情况,经培训,一个月内可以进行一次补考。
第七条自动监测类人员考核内容包括自动监测基本知识、仪器原理和方法,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数据传输及管理,基本操作技能和标准样品考核等。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所有人员参加考核。
第八条综合技术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数据的传输及管理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数据合理性判断、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方法、报告编写要点、遥感解析技术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同监测分析类人员基本理论考核。
第九条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的基本知识和质控措施、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及案例分析等。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同监测分析类人员基本理论考核。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被考核单位应在拟定考核时间前3个月向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申报持证上岗考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申请工作。
被考核单位申报完毕、材料符合要求,并提交完整的自考认定材料后,双方协商确定考核时间,安排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项目,根据考核内容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长负责。考核组成员从江西省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考核组按照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第十三条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形成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现场工作全部完成后,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试试卷及答案、《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现场考核分析原始记录表由考核组成员签字后封存于被考核单位,备查。
第十五条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对达到考核要求者颁发上岗证。
第十六条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对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专家的抽取、考核组的组建、现场考核计划的制定、考核组成员行为规范等。
第四章专家及考核组管理
第十七条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建江西省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类型分监测分析类、自动监测类、综合技术类和质量管理类。专家库建立采取本人自愿、单位同意、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准的原则。
第十八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在环境监测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通协作能力。
第十九条考核组的组成
(一)考核组由考核组长、成员组成,必要时可设副组长。
(二)考核组必须根据申报的考核项目组建,专家覆盖所有申报的类别(监测分析类、自动监测类、综合技术类和质量管理类)。
第二十条考核组组长的条件和职责
(一)考核组组长除具备专家的条件外,还应具有5次(含)以上现场考核的经历。
(二)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四)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五)组织现场考核;
(六)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七)负责向省厅提交现场考核材料;
(八)负责考核试卷、记录等文件的封存。
第二十一条考核组成员的条件和职责
(一)考核组成员为江西省持证考核专家库入库专家。
(二)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三)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四)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
第五章上岗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仅限在申请考核时的工作单位内使用,上岗证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监测人员取得上岗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并在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
(一)纂改、伪造监测数据者;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三)抽查考核中不合格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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