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赣环控字〔2015〕15号
颁布日期:2015-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与分配,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1日

江西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技术规范(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十三五”期间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与分配。

二、依据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

3、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

4、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1、主要污染物

本规范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初始排污权

本规范所指的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十三五”时期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主要污染物,数量为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3、现有排污单位

本规范所指的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核定初始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本规范所指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

四、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的权限、方法和程序

(一)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的权限

1、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全省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工作的统一监督指导;

2、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与分配。

(二)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的方法

1、区域内可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确定

根据本区域“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分别以2020年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区域内初始排污权总量,其中区域内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即为区域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可分配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

2、初始排污权核定的范围

(1)对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以及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核定初始排污权。其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应核算其初始排污权,但不予下达给排污单位;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应核算其初始排污权,但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给排污单位。

(2)鼓励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3、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

(1)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畜禽养殖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法核定,见附件1。

(2)其他行业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3)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初始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核定。允许其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纳管浓度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确定。

(4)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见附件1。

4、初始排污权的分配

(1)根据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结果,对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其中,所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分配的初始排污权之和不得超过区域内可分配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

(2)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核定的初始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内可分配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的,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要求、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等,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对其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其中,对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排污单位,其核定的初始排污权应纳入区域内可分配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进行分配;处理工业污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其核定的初始排污权不纳入区域内可分配工业源初始排污权总量。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的程序

1、现有排污单位向负责排污权核定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生产设施若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应分别向生产设施所在地负责排污权核定的环保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初始排污权核定登记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本技术规范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与分配,最终结果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提出异议的,负责核定排污权的环保部门应进行书面答复,有重大异议的应组织复审,必要时可提交至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审确定。

五、其他规定

1、地方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的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本规范制定。

2、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对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江西省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

附件

江西省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

排污权核定方法

一、火电行业(含自备电厂)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表1-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Mi为第i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适用条件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新建锅炉0.35

现有锅炉0.7

油新建锅炉0.23

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全部0.175

表1-2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适用条件锅炉/机组类型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全部W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0.70

其他锅炉0.35

油新建锅炉全部0.23

现有锅炉0.46

天然气全部0.25

注: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二、钢铁行业

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2-1、表2-2。炼焦生产设施排污权按照表6-1、表6-2绩效值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2-1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生产线类型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烧结机千克/吨烧结矿0.60.9

球团焙烧设备千克/吨球团0.50.75

高炉千克/吨生铁0.130.39

轧钢千克/吨钢材0.090.18

表2-2钢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钢铁联合企业1.80.090.009

钢铁非联合企业烧结(球团)0.050.0025-

炼铁0.050.00250.00025

炼钢0.10.0050.0005

轧钢(冷轧)1.50.1050.0075

轧钢(热轧)1.50.0750.0075

注:钢铁联合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粗钢生产能力计。钢铁非联合企业的排污权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冷轧)和轧钢(热轧)分别计算。

三、石化行业

石化企业中的催化裂化、酸性气回收、工艺加热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相应生产能力或燃料消耗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3-1。其他工序排污权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烟气量核定。

石油炼制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3-2。其他企业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表3-1石化企业主要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装置名称单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催化裂化千克/吨催化裂化加工能力0.140.28

酸性气回收千克/吨硫磺生产能力1.6-

工艺加热炉千克/万标立方米燃料气1116.5

表3-2石油炼制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原料)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原料)氨氮

(千克/吨原料)

原油0.50.030.004

注:石油炼制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原油加工能力计。

四、水泥企业

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熟料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4。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绩效值(千克/吨熟料)0.251

五、平板玻璃行业

平板玻璃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玻璃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5。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平板玻璃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绩效值(千克/重量箱)0.080.14

六、炼焦行业

炼焦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焦炭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6-1、表6-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6-1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焦炉类型绩效值(千克/吨焦炭)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机焦、半焦炉0.140.72

热回收焦炉0.480.82

表6-2炼焦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焦炭)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焦炭)氨氮

(千克/吨焦炭)

独立焦化企业或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0.40.0320.004

七、锅炉

锅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锅炉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7。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锅炉年运行小时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取值。对取暖锅炉,可按30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

式中:Mi为第i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为第i台锅炉的容量,吨/小时或兆瓦;

Hi为第i台锅炉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GPSi为第i台锅炉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千克/吨•时或千克/兆瓦•时。

表7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在用锅炉新建锅炉

二氧化硫(千克/吨.时)氮氧化物(千克/吨.时)二氧化硫(千克/吨.时)氮氧化物(千克/吨.时)

煤0.60.60.450.45

油0.30.40.20.25

天然气0.050.40.050.2

生物质0.520.520.390.39

注:当锅炉容量以兆瓦计时,为表中绩效值除以0.7。

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建设项目;在用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八、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中铜、铅、锌、镍、钴、铝、镁、钛、锡、锑、汞有色金属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8。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其他产品生产企业排污权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烟气量核定。

表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工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

二氧化硫

(千克/吨产品)氮氧化物

(千克/吨产品)二氧化硫

(千克/吨产品)氮氧化物

(千克/吨产品)

精炼铜阳极铜生产8.4—

电解铅、电锌铅精矿或铅锌混合矿富氧强化熔炼或ISP工艺20—

电锌、精锌湿法工艺4—

镍、钴镍、钴冶炼厂14.4—

氧化铝拜尔法工艺1—

其他工艺8—

电解铝电解铝厂23—

铝用炭素铝用炭素厂3.4—

金属镁硅热法(皮江法)工艺34—

海绵钛富钛料钛冶炼厂34—

精锡、锑、汞锡、锑、汞冶炼厂25.212.66.36.3

再生铜、铝、铅、锌冶炼1.5211

九、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9。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9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产品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制浆企业浆5050.34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纸403.60.18

造纸企业纸201.60.09

其他企业纸10.10.006

注: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十、纺织行业

1.纺织染整

纺织染整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0。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0纺织染整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纺织染整企业棉、麻、化纤及

混纺机织物14011.21.4(2.1)

真丝绸机织物

(含练白)300243

纱线、针织物856.80.9

精梳毛织物500405

粗梳毛织物575465.8

注: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蜡染企业取括号内数据。

2.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一、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

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1-1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合成氨100.80.25

注:醇氨联产企业的甲醇生产能力折合为相同能力的合成氨计。

2.农药制造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1-2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吡虫啉原药150151.5

三唑酮原药2020.2

多菌灵原药120121.2

百草枯原药181.80.18

莠去津原药202.00.2

氟虫腈原药200202.0

3.天然橡胶加工

天然橡胶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1-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1-3天然橡胶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种类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天然胶乳天然生胶121.80.36

浓缩胶乳1020.4

胶园凝胶天然生胶304.50.9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二、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1.制糖

制糖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2-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2-1制糖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甜菜制糖企业糖323.20.32

甘蔗制糖企业糖515.10.51

2.肉类加工

肉类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2-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2-2肉类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畜类屠宰加工企业活屠量6.50.80.16

肉制品加工企业原料肉5.80.70.12

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活屠量18.01.80.36

注:畜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屠宰畜类活重能力计;肉制品加工企业按冻肉、鲜肉加工能力之和计;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按屠宰禽类活重能力计。

3.淀粉制造

淀粉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2-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2-3淀粉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

种类产品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玉米、

小麦淀粉、变性淀粉、淀粉糖、淀粉制品30.30.045

薯类80.80.12

注:淀粉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淀粉产品生产能力与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淀粉制品的淀粉产品加工能力之和计。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三、橡胶制品行业

橡胶制品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3橡胶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原料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原料)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原料)氨氮

(千克/吨原料)

轮胎企业和其他

制品企业胶料70.490.035

乳胶制品企业胶料805.60.8

注: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等胶料加工能力之和计;乳胶制品企业按60%的乳胶计(不折算为干胶)。

十四、饮料制造行业

1.酒精制造

酒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4-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4-1酒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发酵酒精3030.3

2.白酒制造

白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4-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4-2白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原酒2020.2

注:白酒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按原酒(原酒按65度折算)生产能力计,具体折算方法见《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

3.啤酒制造

啤酒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4-3。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4-3啤酒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企业类型产品种类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啤酒企业啤酒70.560.105

麦芽企业麦芽50.40.075

注:啤酒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对于啤酒企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绩效值和氨氮绩效值单位分别为立方米/千升产品、千克/千升产品和千克/千升产品。对于麦芽企业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绩效值和氨氮绩效值单位分别为立方米/吨产品、千克/吨产品和千克/吨产品。

4.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五、食品加工行业

1.柠檬酸制造

柠檬酸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5-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5-1柠檬酸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柠檬酸3030.3

2.味精制造

味精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5-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5-2味精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产品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产品)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产品)氨氮

(千克/吨产品)

味精150307.5

3.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六、皮革行业

1.制革

制革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6-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6-1制革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原料)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原料)氨氮

(千克/吨原料)

生皮及蓝湿革、坯革等半成品革555.51.37

注:制革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生皮及蓝湿革、坯革等半成品革加工能力之和计。

2.毛皮加工

毛皮加工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6-2。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16-2毛皮加工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原料

种类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吨原料)化学需氧量

(千克/吨原料)氨氮

(千克/吨原料)

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7071.05

注:毛皮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羊皮、狐狸皮、水貂皮等生毛皮加工能力之和计。

3.其他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等核定。

十七、畜禽养殖行业

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养殖规模(存栏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17。

表17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养殖类型年废水排放量

(立方米/头、只)化学需氧量

(千克/头、只)氨氮

(千克/头、只)

生猪5.50.820.22

肉鸡、蛋鸡0.20.0320.0085

肉牛、奶牛67.510.12.7

注:绩效值单位中,头、只均为存栏数。猪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2换算,肉牛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1.2换算,肉鸡存栏数与出栏数按1:7换算。

十八、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或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按照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排放标准、实际处理水量超过设计处理能力的,不视为超排污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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