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赣环财字〔2015〕19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2〕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3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1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购〔2015〕17号)等法规,我厅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7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厅直属单位在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厅规财处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或变更资金用途。

第三条、厅直属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应根据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最新的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由本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并经厅规划财务处审核预算及采购计划等相关事项后,由厅直属单位呈分管厅领导审定,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对于未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详见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厅直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省科技厅(或省商务厅)及省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采购办审批采购计划后,厅直属单位将省政府采购办批复和专家对项目文件(技术参数、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资格条件、商务条款)评估论证后的意见、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拟定招标代理机构会议纪要及申请函报至厅规划财务处,由厅规划财务处提出拟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建议,呈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由厅直属单位在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厅直属单位将专家评估论证后的项目文件(技术参数、评分办法、资格条件、商务条款)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制作完成招标文件,由厅直属单位签字盖章将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再将招标文件呈分管厅领导审定,由厅直属单位将确认的招标文件从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传至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发布。

第六条、开标前,由厅规划财务处和厅直属单位相关人员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评标时,由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并提出拟中标(成交)单位。

第七条、评标结束,厅直属单位把评标报告和中标(成交)确认书及评标专家提出的拟中标(成交)单位呈分管厅领导审定,确认中标(成交)单位后,将确认的中标(成交)单位发至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发布结果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八条、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厅直属单位根据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投标文件及参数与中标(成交)单位拟定合同,并将本单位审核签字拟定的合同报厅规划财务处,由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呈分管厅领导审定,再由厅直属单位在合同上正式盖章生效,执行合同(合同与付款单位需一致)并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程序应严格按照《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

第九条、厅直属单位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所委托事项结束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第十条、厅直属单位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及履约执行。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后,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

第十三条、厅直属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监督及相关发票管理,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时,应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增值税销售发票。

第十四条、厅直属单位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如需继续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报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可继续实施采购,不得自行变更原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必须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执行。如经两次公开招标不成立的,由厅直属单位会同代理机构向省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后,代理机构按变更后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如涉及由我厅统一实施采购实物配发地方,资金预算留存于国库,由厅规划财务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共同委托相关厅直属单位参照以上采购流程办理至签署合同后,由厅规划财务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协议采购设备,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2〕13号)要求,自行网上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协议采购。

第十八条、厅直属单位应健全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资料,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九条、厅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活动,对于违规行为将移交驻厅纪检组或厅机关纪委予以追责问责、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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