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 文号:赣环测字〔2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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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做好我省环境监测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支撑,根据2015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工作要点,我厅制定了《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请于2015年7月5日、12月20日前将今年环境监测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报我厅环境监测处。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1日
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5年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年,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十二五”环境监测任务的收官工作,全面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的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开展各项环境监测工作,继续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支撑环境管理、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推动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发展。
一、全面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目前我省60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完成了新标准的建设工作,从2015年1月1日起,11个设区市都已按规范实时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监测数据和AQI值。这标志着新标准下的我省空气质量监测网已在设区市一级全面建成。各地要确保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监测点位稳定运行并及时发布信息,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水平。要积极配合,为国家直管网的移交和运行工作提供支持。
2.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2015年,南昌市、九江市要建设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同时推动省级空气质量预警体系建设。其它设区市也要着手准备这方面的工作,为在2017年完成该项工作打好基础。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要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为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老标准将同时废止。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总结本市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工作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科学、规范布点,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改造工作,确保到2016年全省县(市、区)均按新标准对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价,为政府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发展综合考评等工作提供监测数据。
二、强化水环境质量监测
4.今年环保部将调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大幅度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覆盖主要河流、湖泊的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增加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适应水质评价与考核要求。提出并实施全面加强国家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进一步提升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各地要未雨绸缪,在人财物上加大投入,为配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5.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将其作为“监测为民”的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根据《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和项目进行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各地要以饮用水水质全分析专业监测仪器设备的配发为契机,尽快形成饮用水水质全分析监测能力,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饮用水源地例行监测任务。
6.要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考核和评估断面按月开展监测,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考核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各地要加强建成区城市水体水质监测,为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提供数据支撑。
7.各地今年必须完成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将从明年起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省厅从今年起将对水质自动站的运行经费进行适当补助,以积极推动我省地表水水质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
三、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8.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4〕89号),确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构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完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提高土壤监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继续完成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任务
9.按照《2015年江西省环境监测方案》(赣环测字〔2015〕3号)要求,组织实施好例行环境监测任务,确保监测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要结合地方环境管理的需求,深化本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全社会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水、大气、土壤等的监测。
10.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将采用优化后的指标体系,赣州、吉安两地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优化后指标体系的宣贯落实,组织好被考核县的水、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引导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1.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环发〔2014〕125号)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要继续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金属考核专项等监测工作。
12.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风险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完善应急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水平,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准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各地要结合“县级站仪器设备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组织辖区内县级站集中开展一次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一方面提高县级站对新购应急仪器设备的操作水平,另一方面展示环境监测队伍的形象。
五、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13.环保部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发〔2014〕202号),对《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号)、《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0号)等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的规定不再实行,各地要积极开展市级站的二级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自评、申报工作,全面完成县级监测站仪器设备标准化建设验收,对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县级站开展三级站标准化达标建设的预验收。今年我厅对各地监测站的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14.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测培训三年规划(2013—2015)>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科学制定2015年监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争取更多的技术人员入选国家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库。
六、完成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指标
15.各地要提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完成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全指标监测任务。要提升数据使用水平,满足监督管理需求,确保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公布率大于95%。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保障机制建设,各地要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及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争取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经常性科目,形成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
16.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的关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企业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以及相关标准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全面地公布监测信息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责任,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大于80%。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情况要严肃查处。
七、全面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17.各设区市要通过网络及当地主要媒体,实时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要及时发布各类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告。
18.各地要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污染源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建设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监测信息。
19.《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各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各要素环境监测信息,按时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政府环境管理、服务社会大众需知。
八、科学谋划“十三五”监测规划
20.深刻分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形势,提前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思路,融入到各地的环境保护规划中。要认真编制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的最新形势与任务,明确“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九、加强环境监测质量
21.各地要不断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监测行为。积极构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主要指标项目(尤其是臭氧和颗粒物)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体系,重点加强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
22.省厅将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开展环境自动监测质量专业检查,查处虚假伪造数据行为。对各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纠正的将视情况从宽处理;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发现问题未整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在考核相关工作中体现。
十、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
23.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严格执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不出假数。持续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使“四风”问题不断得到改进。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监测资金的使用经得起检查和审计。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涉企服务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杜绝出现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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