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发[2014]33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1日

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为促进省政府直属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管理单位

绩效管理单位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央驻赣单位共58个。其中,省政府所属单位48个,中央驻赣单位10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绩效管理内容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2014年重大决策部署,突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这一主题,在指标设计上遵循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与适当体现差异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进行设定。具体如下:

(一)职能职责(50分)。

职能职责是对各绩效管理单位实行个性化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

重点工作指本单位承担2014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履职履责指本单位“三定方案”中能体现其核心职能的工作任务或工作要点完成情况。

职能职责由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不少于5项一级指标作为考核内容。重点工作满5项的,以重点工作为主,重点工作不满5项的,通过履职履责中予以体现。

(二)外部评价(50分)。

外部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对绩效管理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属共性指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建设(10分)、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10分)、省直机关党的建设(10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10分)和公共机构节能情况(1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考评办法分别由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综治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三、组织实施

(一)省人社厅负责省政府所属各单位和中央驻赣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绩效管理单位指定内设机构承担本单位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综治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共性指标进行考评。

四、考核办法

(一)绩效管理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各绩效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工作进度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制定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于2014年8月20日前报送省人社厅。省人社厅汇总审核后,报送分管省领导审定,批复各单位实施。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绩效管理单位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并经分管省领导审核同意,送省人社厅备案。

(二)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每项工作完成时限后15天内,绩效管理单位在“江西省政府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报本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绩效管理单位完成绩效目标的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侧重对重点工作、履职履责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绩效管理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把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中的指标内容及相应工作情况填入“江西省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015年2月中旬前在“江西省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年度绩效管理报告》。其中,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要经指定的省直牵头部门审核。省纪委(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综治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应在2015年2月中旬前完成对绩效管理单位的考评工作并通过“江西省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反馈结果。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结果由“江西省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依据绩效管理单位报送的绩效数据及预先设定的评估标准、权重系数自动处理,得出最终考核结果。

(四)察访核验。对绩效管理单位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要进行不定期察访核验,重点对绩效管理单位自评情况和重点工作省直牵头部门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验。主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通过察访核验查实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扣0.1至10分不等。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工作扣分采取“双挂钩”的办法,既要扣绩效管理单位的得分,又要扣省直牵头部门的得分。

(五)群众满意度测评。即通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绩效管理单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对绩效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1.0分)、“较满意”(0.8分)、“基本满意”(0.6分)、“不太满意”(0.4分)、“不满意”(0.2分)等五档。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最后结果,即为“群众满意度指数”,由省统计局具体实施。

(六)省领导评价。由分管省政府领导分别对所分管的绩效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定性评价。省领导评价同样分为“满意”(1.0分)、“较满意”(0.8分)、“基本满意”(0.6分)、“不太满意”(0.4分)、“不满意”(0.2分)等五档。

(七)申诉与复评。上述程序完成之后,省人社厅提出绩效管理单位绩效考评档次意见,形成年度考评报告,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绩效管理单位若对考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省人社厅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评并予以答复。

五、考核等次评定与结果运用

考核采取百分制,以年度综合绩效得分70分为合格线。年度综合绩效得分=(指标考核×60%+日常考核×40%)×(群众满意度指数×60%+省领导评价指数×40%)-察访核验扣分。

(一)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1.优秀。年度综合绩效得分70分以上且排名前12位的绩效管理单位为优秀等次。

2.良好。年度综合绩效得70分以上且排名第13—47位的绩效管理单位为良好等次。

3.合格。其他年度综合绩效得分70分以上的绩效管理单位为合格等次。

4.不合格。年度综合绩效得分70分以下或本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绩效管理单位,经省政府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调整交流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评为合格以上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适当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绩效管理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绩效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为本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绩效管理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任务,明确在完成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中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在指标体系建立、牵头工作推进、指标考核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要切实加强对绩效目标进展情况的调度监控,组织专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及时发现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确保目标任务得到有效实现。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绩效管理单位要把监督检查贯穿绩效管理工作的始终,通过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汇报会、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绩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加大对绩效目标完成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作质量。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四)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直属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名单

2.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3.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填写说明

附件1

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名单(58个)

一、省政府所属单位(48个)

(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16个)。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8个)。

省档案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中央驻赣单位(10个)

省国家税务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附件2详见附件

附件3

2014年度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填写说明

1.绩效管理单位制定的指标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基本职能,与实际工作需要相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的目标要求相一致。指标的制定不要求面面俱到,但要选择与本单位价值关联度大的目标,同时坚持目标的高起点、高标准,体现先进性、发展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检验和考核。防止出现指标制定中有意低报、漏报重要工作以及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问题。

2.职能职责的一级指标:是重点工作的直接引用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和省政府2014年工作报告分解任务名称;是履职履责的直接引用“三定”方案的描述,进行宏观表达。

3.二级指标:对一级指标的细化,把一级指标细化为多项具体工作内容。

4.三级指标:对二级指标量化,将二级指标的工作任务明确为关键举措或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工作实际,从完成工作的全过程出发列举重要环节、关键步骤。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

5.完成时限:三级指标的完成时限,即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对于无时间节点的可以用12月31日表示。

6.分值:三级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所占的分数。每项指标要视其在指标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任务量的大小、完成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设定相应分数。

7.评分标准:对如何计算三级指标分数的具体表述。每项三级指标要详细表述计分方式,以明确得满分、不得分以及减分的幅度及判断标准。

8.数据来源:作为三级指标得分的权威依据,可以是证明该项工作完成的原始材料,包括文件、图片、报表等。是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的重要依据。

9.数据采集处室:负责提供三级指标年度目标值完成情况数据的省直单位的责任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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