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府厅字〔2013〕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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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11〕11号)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线图,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客观评价《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原则
(一)全面评估与重点评估相结合。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主要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方位系统评估。重点围绕《纲要》主题主线大方向的落实情况以及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优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等方面确定若干专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评估。
(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对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定性描述,准确反映当前工作的进展、成效和不足。同时,采用可量化指标,使用规范统计数据,运用科学计算方法,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定量监测分析,形成量化评估结果。
(三)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在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我评估的同时,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委托国内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参与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客观评价与指导发展相结合。既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又要适应形势变化、着眼长远发展,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
三、评估重点
(一)围绕主题主线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评估,重点分析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的实效和进展情况,并对实施不力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围绕“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发展格局,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支持九江沿江开放开发等重大战略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纲要》提出的各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其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
(四)结合《纲要》实施进展情况,深入研究“十二五”中后期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情况,以及对我省产生的影响,提出进一步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纲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四、任务分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邀请相关机构参与协助,并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地“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2013年8月底抄送省发改委(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下同)。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19号)要求,对《纲要》中各自负责领域进行全面评估;对负责指标汇总年度数据,进行单项监测评估,并据此提出负责领域的综合评估报告和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报告,于2013年8月底前送省发改委。
(三)省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规划字〔2010〕969号),分别对各自牵头负责编制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于2013年8月底前送省发改委。
(四)省统计局对《纲要》提出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目标值是否调整的意见。
(五)省发改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组织起草《〈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协调配合,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中期评估采取数据的截止时点为2013年6月30日。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发改委规划处(0791—86234981)。
附件:1.各设区市实施《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监测评估指标
2.各县(市、区)实施《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监测评估指标
3.《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方法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
规划纲要》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方法
一、生产总值
(一)指标定义。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生产总值权重×{[50分×(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最高值)]+25分×[(地区生产总值/全省生产总值)/(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全省生产总值)/(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地区生产总值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财政总收入
(一)指标定义。是指地方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地方职能的财力保证。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财政总收入权重×{[25分×(地区财政总收入/地区财政总收入最高值)]+25分×[(地区财政总收入/全省财政总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财政总收入/全省财政总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财政总收入增速/地区财政总收入最高增速)+25分×(地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地区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最高值)}/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一)指标定义。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称。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固定资产投资权重×{[50分×(地区固定资产/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最高值)]+25分×[(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指标定义。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反映一定时期内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情况,反映社会商品购买力的实现程度。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权重×{[50分×(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最高值)]+25分×[(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
五、出口总额
(一)指标定义。指经海关统计一定时期内从我省向国(境)外出口的货物的总金额。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出口总额权重×{[50分×(地区出口总额/地区出口总额最高值)]+25分×[(地区出口总额/全省出口总额)/(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出口总额/全省出口总额)/(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出口总额增速/地区出口总额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六、利用外资
(一)指标定义。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省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省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省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筹措的资金。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利用外资权重×{[50分×(地区利用外资/地区利用外资最高值)]+25分×[(地区利用外资/全省利用外资)/(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利用外资/全省利用外资)/(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利用外资增速/地区利用外资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
七、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指标定义。指当年各种生产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的、可以相对稳定实现一定产量的粮食产出能力,是评估粮食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首先根据年度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赋予各地区一个统一的基础分,然后评估5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粮食产量、资源保障能力、物质装备能力、科技支撑能力、政策支持能力。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基础实力和成长潜力,各子项指标得分由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加权构成,权重分别为60分和40分。具体见下表: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评估子项指标表
存量得分根据各地区现有资源条件采用离差标准化法获得,用以反映各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础条件。计算公式:子项指标存量得分=(地区指标值-该指标各地区最小值)/(该指标各地区最大值-该指标各地区最小值)。地区总存量得分由各子项指标存量得分加权求和得出。
增量得分是根据各地区当年指标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相比得到的增长率,采用离差标准化法获得,用以反映各地区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做努力。计算公式:子项指标增量得分=(地区指标增长率-该指标增长率各地区最小值)/(该指标增长率各地区最大值-该指标增长率各地区最小值)。地区总增量得分由各子项指标增量得分加权求和得出。
评估指标计算公式:指标得分=地区综合得分/各地区最高地区综合得分,其中地区综合得分=基础分+(60×地区总存量得分+40×地区总增量得分)×(1-基础分/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八、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一)指标定义。指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评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变化量、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各地区上述3个子项指标分别进行排序,完成较好的排名在前,完成较差的排名在后,将各地区子项指标排序的序号加总,经过标准化处理,形成初步得分。计算公式:初步得分=100-(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排名序号-3)。
然后根据各地落实《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赣发改规划字〔2012〕2881号)等文件的情况,给出满分为10分的调整得分。具体包括:一是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二是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三是2009年以来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3项工作分值分别为3分、3分、4分,“是”不加分,“否”减去相应分值。
(三)评估结果。加总初步得分和调整得分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
九、居民消费率
(一)指标定义。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区的居民消费总额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消费率是反映地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居民消费率权重×[100分×(地区居民消费率/地区居民消费率最高值)]/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十、城镇化率
(一)指标定义。指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总体情况,是衡量经济发展、城乡结构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化率和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
城镇化率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各地区城镇化率现状和进展情况,以各地区现状城镇化率为基础得分,同时将各地区城镇化率增幅与当年城镇化率增长最快的地区的增幅进行比较计算相对得分,加总得出子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得分=[城镇化率+(100%-城镇化率)×(城镇化率增加幅度/全省城镇化率最大增加幅度)]×60。
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对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和培训补贴方面,制定出台文件、明确制度政策安排并切实有效落实的各地区,给予积极评估,否则给予消极评估,总分为40分。
(三)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后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十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一)指标定义。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反映R&D活动规模和强度、体现科技创新投入的国际通用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4个子项指标,分别是地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R&D经费增速、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简称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分值分别为70分、10分、10分、10分。
对地区R&D占GDP比重子项指标的评估,各地区根据完成目标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完成目标得70分(超过70分按70分计)。
地区R&D经费支出增速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R&D经费年均增速与国家“十二五”年均预期增速(16%)相比、与其自身“十一五”年均增速相比的快慢程度,各占5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R&D经费支出年均增速/全国“十二五”期间年均预期增速)×5+(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年均增速/该地区“十一五”年均增速)×5(超过10分按10分计)。
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本级财政对科技的支持力度与其“十一五”期间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的均值/(该地区“十一五”比重均值+全国2010年至当年比重均值与“十一五”比重均值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
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企业R&D活动经费投入强度与该地区企业2010年R&D经费投入强度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全国企业平均增幅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该地区2010年比重+当年全国比重与2010年比重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
(三)评估结果。加总4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十二、总人口
(一)指标定义。指当地总人口数量,是该地区反映人口数量增长情况的基本指标。
(二)评估办法。人口自然增长率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由各地区根据当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人口发展规划提出的五年增长控制目标,分解提出分年度人口自然增长控制目标,报经发展改革委衔接确认后,以正式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作为年度评估标准。依据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实际数据,对各地区年度目标进行评估,达标的得满分,未达标的得0分。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
十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指标定义。指反映城镇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50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值)]+25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十四、农民人均纯收入
(一)指标定义。指该地区当年农村居民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是反映农村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情况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权重×{[50分×(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值)]+25分×[(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高值)]+25分×(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增速)}/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十五、城镇登记失业率
(一)指标定义。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值,是反映城镇失业情况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5分、15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包括与全省和与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比较两个方面,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的,得50分;超过全省计划目标的,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全省计划登记失业率)/全省计划登记失业率×50)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5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得10分;超过本地计划目标,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本地计划登记失业率)/各地区计划登记失业率×10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10分)。各地区计划登记失业率根据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年登记失业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制定。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10个方面。包括:政府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积极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地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协调就业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城镇新增就业、享受就业政策和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制定年度宣传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市、县(区)各级财政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情况;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三)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六、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一)指标定义。指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关键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5分、15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每年根据全省宏观经济走势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近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将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各地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目标。完成或超过本地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年度计划的,得60分;没有完成的,按(本地实际新增就业人数/本地计划新增就业人数×60)公式计算得分。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三)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分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十七、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一)指标定义。指初中毕业班在校学生数与当年小学入学人数的比值,是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
(二)评估方法。将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作为标准,各地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年全省计划目标得满分,未达到时,得分按实际达到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用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的义务教育辍学率和义务教育阶段外地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2个子项指标作为评估指标。义务教育辍学率指过去一年因转学、休学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变化数占上年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义务教育阶段外地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指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外地随迁子女人数占在校生人数的比率。义务教育辍学率子项指标满分为100分,年度义务教育辍学率≤0.6%的得100分,>0.6%且≤1%的在75分到99分之间插值计算,>1%且≤2%的在30分与74分之间插值计算,>2%的不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地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作为10分的附加分,比例最高的地区得10分,最低的地区得0分,其余地区在0分到1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义务教育辍学率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地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得分)×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得分/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十八、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一)指标定义。指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数(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中)占高中阶段教育学龄人口(15-17周岁)的比例,是反映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情况的核心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地户籍学生比例。
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当年全省计划目标得满分,未达到当年计划目标时,按实际达到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各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划分为3档,<80%的最低起评分为75分,80%-90%的最低起评分为85分,≥90%的最低起评分为95分,以每档中增长率最低的为起评分,增长率最高的为上限分,其余的在起评分和上线分之间插值计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地户籍学生比例子项指标作为10分的附加分,比例最高的得10分,最低的得0分,其余在0分和1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得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地户籍学生比例得分)×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得分/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十九、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一)指标定义。是指一定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劳动力受教育年限的平均数,是反映劳动力文化教育程度的综合指标,表现劳动力文化教育程度的现状和发展变化。
(二)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初步得分=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权重×{[50分×(地区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地区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最高值)]+50分×[(地区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全省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地区农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全省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地区人口/全省总人口)(取各地区最大值)]}/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二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一)指标定义。指一个地区一年中每产出一亿元生产总值在生产过程中死亡的人数。
(二)评估方法。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低于或等于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的得满分,高于全省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的不得分。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一)指标定义。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反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情况的主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参保人数扩面情况及基金征缴情况2个方面,分值各为30分。完成或超过本地区参保人数扩面年度计划得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本年末计划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30]公式计算得分。各地参保人数计划目标根据全省参保人数计划目标,考虑各地区扩面资源、近年工作实际及参保人数增长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完成或超过本地基金征缴年度计划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实际征缴收入/本年计划征缴收入×30]公式计算得分。各地区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全省和各地区基金征缴收入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当期做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级统筹达标;市、县(区)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制定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4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情况;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三)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占年度总人口的比重,是反映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情况的关键指标。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1.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省、市、县(区)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统筹区域内基金平衡,建立基金反欺诈工作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全部统筹区域实现统筹区域内各保障项目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2.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后按权重比例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1.指标定义。指各地区实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占本地区应参合人数的比例。其中,本地区应参合人数指当地农村户籍人口数减去参加城镇医保的农村人口数,再加上参加新农合的城镇人口数。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指标完成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
指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参合率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得60分;参合率不足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60分为止。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农村个人缴费情况,分值10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省级政策标准的,得10分;低于省级政策标准的,不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分值20分,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不低于省级政策标准且当地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新农合规范管理情况,分值10分,建立与县级联通的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及时结报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卫生厅、省发改委
二十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指标定义。指通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套(户)数,是反映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关键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指标。完成任务(开工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00分;未完成的,得分为(100×实际开工率)。其中:开工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开工套(户)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开工套(户)数。
(三)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加总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耕地保有量
(一)指标定义。指必须确保的耕地面积,是反映基本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的关键指标。
(二)评估方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结果,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下达各地区的“十二五”耕地保有量指标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得满分;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不得分。
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五、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一)指标定义。指灌溉区域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同等灌溉区域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是反映灌溉工程质量、灌溉技术水平和灌现用水管理水平的核心指标,是衡量灌溉用水效率的综合性指标。
(二)评估方法。各地区按照本地5年评估总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年度目标,报负责部门审定,由负责部门最终核定各地区年度目标。
评估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各地区选择样点灌区,开展田间观测,测算样点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根据相关规程,自行进行测算、分析、评估,并提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综合评估报告报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对上报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形成各地区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结果。
将各地区年度测算分析结果与目标值进行比较,结果≥目标值,得满分;结果<目标值,得分=(结果-2010年初始值)/(目标值-2010年初始值)×100。
(三)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加总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水利厅
二十六、森林增长
(一)指标定义。指森林的发育生长情况,是衡量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和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分值分别为80分和20分。
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个方面,各占40分。其中,森林覆盖率分为森林面积增加和造林任务完成两项,各占20分;森林蓄积量以森林蓄积增长情况为主,结合森林抚育经营任务完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森林面积增加和森林蓄积增长都是要求数值提高的正指标,按完成数占“十二五”规划目标数的比例计算得分;造林任务完成以年度计划数为评估依据,结合上报完成数据和抽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上述指标超额完成按满分计。
森林资源管护情况为定性评估指标。包括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保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4个方面。其中,林地保护占8分,重点考虑非法占地和毁林开垦两个方面,各占4分;采伐管理占4分,主要考虑森林乱砍滥伐情况;森林保护占4分,重点考虑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占4分,根据重大非法占地案件、重大毁林开垦案件、重大乱砍滥伐案件、重大森林灾害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年度监测情况进行评定。
(三)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林业厅
二十七、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一)指标定义。指核电、水电、风能、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是衡量能源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分和60分。
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主要评估各地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目标的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区非化石能源开发现状、非化石能源资源禀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非化石能源开发时序安排、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模型测算、充分沟通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把全省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完成年度目标得40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未完成相应扣分:低于目标0.3个百分点之内的得25分,低于目标0.3-0.5个百分点的得15分,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高于目标0.3-0.5个百分点的得45分,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50分。
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主要评估各地区加快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组织落实、完善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监测、强化经济激励等措施的进展情况,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15分、5分、10分。
(三)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统计局
二十八、全省主要河流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比重
(一)指标定义。指在全省主要河流“五河一湖”和长江九江段中,在河道的一个点上采样,一个点代表一个断面,断面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比如一个河段的中间段。为完整评价江河水系的水质,需要设置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背景断面:设在基本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河段。对照断面:为了解流入河段前的水体水质状况,设在河流进入城市或工业区以前的地方。控制断面:为评价监测河段两岸污染源对水体水质的影响而设置。具体数目应依据城市的工业布局和排污口分布情况而定,设在排污口下游与河水基本混匀处。消减断面:指河流受纳废水和污水后,经稀释扩散和自净作用使污染物浓度明显。通常设在城市或工业区最后一个排污口下游1500米处。Ⅰ-Ⅲ类水质: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二)评估方法。当地主要河流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比重=当地主要河流监测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数/监测断面数×100%。比重≥81%得满分,<81%不得分。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二十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一)指标定义。指工业按新水取用量计的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工业用水效率提高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对各地区分别确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度目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地区得满分,未达到目标值的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指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指标年度下降目标值)/100。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水利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三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一)指标定义。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与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指标,也是反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分和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以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分值10分,未完成的得0分。“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得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三)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统计局
三十一、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
(一)指标定义。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反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任务与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分值分别为50分、25分、25分。
目标完成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各25分,分别以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因工业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碳汇计算复杂,因此,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只核算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其年度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完成率并乘权重计分,其中进度目标每超出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年度下降目标为各地区确定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数值,累计进度目标根据全省下达的“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按每年下降幅度均等计算得到。
任务与措施子项指标为定量与定性结合评估指标。其中,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为定量评估,各4分,以同步实施的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评估结果乘权重计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为定性评估,共9分,在低碳城市、低碳产业试验园区和低碳社区建设工作中,凡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跟踪评估并完成年度任务的,各得3分。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具体评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4项工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项满分3分,凡将各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纳入各地区“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跟踪分析执行情况的,每项各得1分;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项满分9分,其中按要求定期编制并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得3分,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年度评估、开展自评估并及时提交报告的,每项各得2分;资金保障项满分9分,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制定支持低碳试点示范的财税、金融政策的,每项各得3分;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项满分4分,凡建立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机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机构低碳示范活动、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的,每项各得1分。
此外,设置一个加分项,对开展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并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地区,给予2分的加分鼓励。
(三)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和加分项得分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发改委(能源局)、省统计局
三十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
(一)指标定义。指报告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减少是反映水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二)评估方法。评估4个子项指标,分别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每个子项指标完成得25分,未完成0分。
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由各地区按照全省确定的五年总量减排目标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分析,以减排工程、措施、对策等实际形成的年度削减效果合理确定,并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总目标。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各地年度减排目标进行综合论证,并以此为依据由各地区政府批准实施,报省环保厅备案作为评估依据。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评估结果。加总4个子项指标后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三十三、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占生活污水量的百分率。
(二)评估方法。2010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67.8%。在污水处理率≥67.8%的地区中,最高的地区得100分,最小的地区得60分,其余在60分和10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67.8%的地区不得分。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定义。指报告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比率。在统计上,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
(二)评估方法。201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1.6%。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1.6%的地区中,最高的地区得100分,最小的地区得60分,其余在60分和10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51.6%的地区不得分。
(三)评估结果。按权重比换算得分(超过按满分计)。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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