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府厅发〔2010〕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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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分别出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关注民生的坚强决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操作办法。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大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省内各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和资金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尤其要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年度供地计划。年度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未达到要求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省财政按照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额度的1∶1下达配套资金。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并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政府其他收益中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办法,进一步做大做强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切实增强融资能力,有效破解资金难题,努力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长效投入、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四、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施工组织,狠抓工程进度,确保2009年度5.9万套廉租住房、1.9万套经济适用住房于2010年底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确保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目标任务5.9万套、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0.82万套,在今年年底前建成60%以上。切实提高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率,在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争取2010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1344万平方米、15.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1.642万户,今年底前完成安置房主体工程60%以上。明年6月底前完成1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任务;明年春节前完成3.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五、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监管。从10月中旬开始,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组织以清理核查闲置建设用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执法集中检查,通过自查和交叉检查,对全省2003年以来出让的建设用地进行逐宗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并暂停向这些企业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依规收回。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有关规定,严格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依法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七、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全面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切实做好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管理工作,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供求及房价变动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市、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省人民政府将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全面落实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各项目标任务。明年1月底前,组织对全省2009、201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九、加强督导检查和问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联合开展一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制,由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市、县人民政府稳定住房价格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考核及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开工不足、进度滞后、工作不得力的,进行诫勉谈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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