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字〔2010〕88号
颁布日期:2010-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及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1.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5.9万套、295万平方米。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6322套、132万平方米,县(市)32678套、163万平方米。

2.2010年全省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983套、34.4万平方米。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69套、26.7万平方米,县(市)1114套、7.7万平方米。

3.2010年全省新增公共租赁住房8150套,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090套,县(市)4060套。

4.2010年全省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88万户(含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4万户),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5.68万户,县(市)7.2万户。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2010年全省改造城市棚户区1344万平方米,解决15.4万户、53.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671万平方米、8.3万户、28.6万人;县(市)673万平方米、7.1万户、25万人。

2.2010年全省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86.51万平方米,解决16420户、58860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进度要求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1.2010年5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2.2010年6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项目在7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全部完工;2008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3.2010年7月底前,201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

4.2010年9月底前,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入住条件。

5.2010年12月底前,2010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工程完工比例60%以上,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完工比例30%以上。

6.2011年3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主体完工)。

7.2011年6月底前,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全部交付使用。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拆迁补偿安置。

(1)2010年3月底前,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规划编制和立项等前期工作。

(2)2010年4月底前,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召开拆迁动员大会。

(3)2010年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实施拆迁。

(4)2010年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2.异地安置房建设。

(1)2010年5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

(2)2010年6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3)2010年8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完成三层以上。

(4)2010年12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5)2011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就地安置房建设。

(1)2010年7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

(2)2011年6月底前,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3)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资金筹措和拨付

(一)资金筹措。

1.2010年中央对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标准:中部地区400元/平方米,比照西部政策的县500元/平方米。

2.省财政对新建廉租住房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同时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转借标准:南昌市中心城区200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150元/平方米,县(市)100元/平方米。从省安排给设区市的指标中解决。

3.省财政今年从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4.市、县政府自筹及其他资金。

(二)资金拨付。

新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将新建廉租住房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和国家代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办理立项后,先拨付50%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并于6月底前下达各地。其余50%待安置房建设项目取得“三证一书”和货币补偿款发放完成后,再予拨付。

四、落实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府厅发〔2010〕20号)要求,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为了加快项目报建工作,各市、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抽调业务骨干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本部门专项报建的申报工作。各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报告后,1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实行分工负责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设区市中心城区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对设区市中心城区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设区市负责对县(市)项目的验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抽查2-3个县。督查考核采取资料报备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报备。

1.2010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将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规划总平面图和“三证一书”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验。县(市)上述资料由各设区市核验,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2.2010年8月底前,各设区市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明细表、组织实施拆迁影像资料,以及安置房建设立项批文和“三证一书”等,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验。县(市)上述资料由设区市核验,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现场督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专报省政府。

1.2010年7月底前,对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和2008年度项目配套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2010年10月底前,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完成情况及安置房建设形象进度进行检查。

3.2010年12月底前,对2010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体工程60%,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工程30%,棚改安置房主体工程45%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2011年下半年,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竣工验收、交付情况进行检查。

(三)奖励措施。

省财政今年安排8000万元奖励资金,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县,给予奖励。

附件:1.2010年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表

2.2010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表

3.2010年全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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