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所负责全市的白蚁防治研究、技术推广、宣传等工作,同时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在本市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当接受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得低于3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之日期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及时进行无偿灭治处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列入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建设用地许可证到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并建立药剂进出、领料登记制度。药剂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市白蚁防治机构对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应按规定从白蚁防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无偿灭治。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文件资料、建筑材料、仓储物资等室内财物以及水库堤防设施、地下电缆、铁路枕木的白蚁防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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