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府发〔2009〕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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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抚府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精神,切实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市水系发达、河网密集,发源于我市广昌县境内的抚河贯穿我市中南部,是流入鄱阳湖区主要支流之一,也是全市人民重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我市、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也关系到长江中下游水生态稳定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生产生活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面源污染加重,水源涵养能力下降,抚河流域及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保护好抚州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明确保护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划定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范围。
1、划定原则:抚河源头保护区划定原则是以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源Ⅱ类水质保护区间为基本长度,以基本长度内涉及到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为基本宽度确定抚河源头保护区;在基本长度内没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以分水岭为界确定保护区。鄱阳湖滨湖保护区主要是指沿湖岸线邻水的区域,其划定原则是按照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政策和保护鄱阳湖天然湿地的要求,以1998年鄱阳湖最大水域面积(即5181平方公里)形成的最高水位线(1998年7月30日湖口水位22.48米、吴淞高程)为界线,向陆地延伸3公里范围划定为鄱阳湖滨湖保护区。
2、保护区范围:抚河源头保护区总面积1075.5平方公里,涉及广昌县的盱江镇、头陂镇、赤水镇、驿前镇、尖峰乡、杨溪乡、塘坊乡7个乡(镇)、90个行政村、3个林场(具体范围见附件1)。鄱阳湖滨湖保护区在我市境内的面积为16.4平方公里,涉及东乡县杨桥殿镇的港西、宋塘2个行政村(具体范围见附件2)。
(二)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以“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环境、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和建设机制”为目标,构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保持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优良的生态环境,使抚河的水常绿,鄱阳湖的水常清。到2010年,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以上,鄱阳湖监测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78%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水质和村镇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取得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和植被、湿地破坏。到2015年,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大力加强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
(一)优化抚河源头和滨湖地区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总体布局,优化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产业布局,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区外企业要逐步转入工业园区。全面实施“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养殖业和生态旅游业。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按照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要对医药、印染、造纸、电镀、化工、选矿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关闭污染严重、不能治理达标的企业。2010年底前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1万吨以下不能稳定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有关县(区)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建设一批污染物“零排放”的示范企业。
(三)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的企业,禁止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污水排放口,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采矿,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禁止向抚河和鄱阳湖排放超标污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严格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严格实行限期治理措施。2009年底前,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所有排污单位实现持证达标排污、限量达标排污。
(四)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步伐。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金溪、广昌、东乡和南城污水处理厂必须于今年9月30日前完工,并投入运营,其它县(区)污水处理厂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投入运营。要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确保与污水处理厂同时完工,投入使用。要重视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建设,抓好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城区必须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系统,老城区也要通过逐步改造,解决雨污合流问题。要妥善处理好工业污水排放问题,工业园区和企业必须先行处理好工业污水,达标后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完善县(区)垃圾处理设施。要积极拓展筹融资渠道,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尽快规划、启动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各县(区)要加强对现有的露天垃圾填埋场的消毒工作,严防垃圾渗滤液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五)科学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按照《抚州市2008-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总体布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国家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搞好村庄环境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排污口拆迁、污染水净化处理等;建设部门要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科学划分规模畜禽养殖区域。对抚河两侧1公里范围及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范围划为规模化畜禽禁养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在2009年底前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外的规模化养殖企业要按照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施厌氧处理措施,达到畜禽类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六)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绿色生态抚州建设“十大工程”,全力推进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污染物零排放、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专项行动,2012年努力实现“五个零排放”。重点整治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内随意采挖矿山、随意堆放废石尾砂、随意排放废水的行为,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地表要限期覆土复绿。严把入湖入河船舶签证关,加强船舶防污设施装备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严格控制餐饮船舶污染,依法取缔违法餐饮项目。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关闭。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区)政府及时进行环境预警。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
(七)科学制定和稳定实施生态移民规划。建立产业补偿制度等政策,以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因地制宜构筑移民工程的产业支撑体系。把源头保护区内生态移民纳入深山库区移民计划,采取措施解决生态移民的医疗、教育、就业等问题,切实提高移民的生活水平。
四、建立健全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一)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机制。编制抚河源头保护与建设规划,统筹流域内、上下游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产业发展与布局。加快建立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迅速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探索流域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整合环境监测资源,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流域管理。
(二)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激励机制。尽快制定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主要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环保投入和能力建设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列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内容。市政府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奖励,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制定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收益者征收资源开发利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
(三)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投入。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河道整治与小流域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对源头保护区重点防治项目实行倾斜。将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和重要生态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积极支持生态项目申请银行信贷、设备租赁融资和国家专项资金,发行企业债券和上市融资。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四)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逐步达到部颁标准。完善环境监控网络建设,强化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河流的市界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的自动监测和监控,2009年底前完成对重点企业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各地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各地要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强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
(五)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抚河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开展抚河水环境容量、区域环境承载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水环境安全适用技术和开发应用,积极引进利用生物技术防治水污染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保障环境安全的科技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行动,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境保护部门是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地区环境保护的牵头单位,实行统一监督、动态管理,定期公告流域环境质量,及时发布流域污染事故信息;发改部门要组织编制抚河源头保护和建设规划,在项目和资金争取上指导协调,争取国家和省项目和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强化河道采砂和入河入湖船舶管理,严把入河排污口审批关;林业部门要采取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经贸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金融部门要利用信贷杠杆,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特别是对环境违法企业不予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科技、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大力开展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把抚河源头和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环保公益宣传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对重点环境问题和环境案件予以公开曝光。鼓励群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市监察部门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附件:1、抚河源头保护区范围表
2、鄱阳湖滨湖保护区在我市境内范围表
二○○九年六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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