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措施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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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措施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7日
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措施
化解房地产库存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6〕1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中心城区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城乡居民购房。对城乡居民进城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由受益财政进行补贴,在市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补贴,购买二套以上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给予实缴契税50%的财政补贴。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对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棚改安置户,继续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不含装修)的购房补贴。实现市中心城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100%;国有工矿、垦区、林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积极探索城中村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占比力争不低于30%。
三、强化生活就业保障。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四、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五、大力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切实落实好已出台的关于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提高提取标准、全省“一体化”、全国异地贷款和异地提取等政策,确保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应贷尽贷。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放宽提取条件,充分发挥公积金政策在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覆建制工作,条件成熟后,逐步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制度范围,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公积金政策的实惠。
六、支持首套住房贷款需求。各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农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
七、支持改善型购房需求。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时,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只要还清住房贷款,再次贷款按照首套房认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八、进一步降低房地产税费。落实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率。涉及地税部门预征的,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和郊区、高新区和临川区城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22%。对出现滞销且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部门可依法采取灵活的征收办法。
九、加快完善城市配套设施。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城区道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商场、养老、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配套功能。
十、合理安排市场供应。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挂牌出让的节奏,适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降低房地产市场存量房比例,确保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同时,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对已取得的土地有计划地推进后续房源建设,保障住房供应在合理水平。
十一、允许未开发用地转换用途。按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十二、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对实行购房补贴后变相恶意涨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补贴资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营造有利于化解库存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从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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