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字〔201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推进城乡统筹和镇村联动发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引领,完善规划体系
(一)明确编制主体。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编任务,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县(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规划编制和审查,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确定编制目标。已达到规划年限的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在2015年6月前完成修编;列入省(市)级中心镇、特色镇的建制镇,必须在2015年6月前完成重点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其他建制镇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在编制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的基础上,不属城市、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城区、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必须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规划。
(三)提高编制质量。村镇规划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然条件和当地实际,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建议。村镇规划要按照推进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科学确定村庄规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并鼓励有条件的村庄设立固定的规划公示牌。
(四)维护规划权威。严格规划审批程序,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涉及重大项目用地调整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二、简化手续,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加强建房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县(区)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审查。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房的,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有关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批准建房,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4.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必要的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文件失效。
5.在对农村住房建设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
6.为确保“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间距、户型设计等各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可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约束和规范。
(二)明确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在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按照《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抚府发[2013]24号)执行。各县(区)参照制订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农村村民持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由县(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1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依据乡村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7日内报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农村村民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开工前,农村村民应当向县(区)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放线申请,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5)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村民应在15日内向县(区)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6)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合署办公或者联合审批的方式审批农村住房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三、加强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
(一)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应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在与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作出承诺,并在新建住房竣工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因新建、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农村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
(二)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已纳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三)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四)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抗震设防地区,建设住房不准使用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材料制作楼面和屋面,地震部门要指导各地农村住房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的,有关部门应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上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寓式住宅。
(六)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各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
(八)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九)不准在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单门独户式建房。对上述区域内因工业化、城镇化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建的农村住房,以及村民自愿要求整村改造的,原则上以多层或高层公寓式住宅还建或安置,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或统一规划设计、分户施工建设。
(十)不准在村镇规划区外的高速公路两侧、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省道两侧65米范围内建房。现有村庄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应按照高速公路、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的规定组织实施。在公路两侧不得随意搭建平交路口,如需搭设,应经公路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建设。
四、健全体制,进一步加大农房建设管理力度
(一)明确职责分工。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审核县(区)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农村村民住房用地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编制、审批;负责在规划区范围内核发规划许可证、规范农房建筑设计、加强农民建房质量监管、指导乡(镇)和村庄建设。
4.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各县(区)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抚发[2005]29号)和《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办发〔2011〕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充实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力量,在每个乡(镇)确定2名以上人员专职承担乡(镇)、村庄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等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严肃查处农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1.建立三级巡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建房县(区)、乡(镇)、村三级巡查制度,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范围。村委会负责农村建房一级巡查,督促建房户严格按规定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建房二级巡查,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对无法控制的,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建房三级巡查,负责对一、二级巡查工作进行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同时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成立农村建房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部分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
2.建立定期专项治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专项治理,切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区)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坚决拆除。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区)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其非法用地上的新建房屋。
3.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县(区)、乡(镇)、村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五、加强服务,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水平
(一)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农村住房设计应体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和节地、节能、节材、环保的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特点,组织编制农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选用,逐步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的指导与服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防灾减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广泛宣传村镇规划和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各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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