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5〕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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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7日
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7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分全省环境保护监管网格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创新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条块联动、综合监管”的环境监管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监管与宣教”五个统一,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逐步建立一个覆盖全市、责任到人、监管到位、执法规范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
二、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全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
二级网格:以县、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
三级网格: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
四级网格:以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四级网格。
三、机构设置及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为一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责任人,授权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
2.工作职责。对全市环境质量和跨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负总责;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和运行,指导二、三、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监督其履行工作职责;负责一级网格内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执法监管工作。
(二)县(区)、高新区为二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县(区)、高新区的行政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工作职责。对网格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监督其履行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三、四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事项,对环境违法案件及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合执法和处置。
(三)乡、镇、街道为三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乡、镇、街道的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设置2名专(兼)职环保员。
2.工作职责。加强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组织开展污染源、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或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上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信息;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内企业、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村委会、居委会为四级网格责任机构。
1.机构设置。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四级网格内第一责任人,并兼职环保信息员。
2.工作职责。负责对网格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情况、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或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网格进行调查处理;按时填报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收集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建议,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五)一级网格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1.机构设置。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明确2名专职人员负责环境监管工作。
2.工作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各类环境保护报表填报等工作;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负责污染防治设施、风险源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时,除积极采取必要防范、补救措施外,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做好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
四、网格运行
(一)巡查。
网格责任人员、专(兼)职环保员和环保信息员要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单位、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等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或所属片区环保部门报告。
(二)查处。
一、二级网格责任机构及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网格管辖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单位,对需要多部门联合调查的,由相应网格责任机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反馈。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四)监督。
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等依据职能对环境监管情况开展法治、民主、纪律、舆论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的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县(区)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完成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环境监管网格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宣传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性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实施环境网格化监管建设中的典型单位和经验,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要求,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网格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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