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0日
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江西省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54号)文件要求,我市将从2013年起,在全市分步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主线,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党政机关的带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应用水平,提升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幸福抚州建设服务。
二、评估范围和达标时限
根据《抚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抚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抚语字〔2011〕1号)要求:2013年,南城、广昌两县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2014年,崇仁、南丰、黎川、东乡四县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2015年,金溪、资溪、乐安、宜黄四县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临川区、抚州高新区参加了二类城市(抚州市中心城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不需再列入评估范畴。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为重点,同时考查新闻媒体领域。
三、评估内容
评估主要内容为《抚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评估总分260分,总得分208分以上(即达到总分的80%以上)为合格,总得分221分以上(即达到总分的85%以上)为良好,总得分234分以上(即达到总分的90%以上)为优秀。
四、评估阶段
评估分自查自评和评估认定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评阶段。各县要统一领导,强化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职责分工。对照《标准》自查整改和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申请接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评估。(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237502)
(二)评估认定阶段。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区)实施评估。
五、评估程序和方式
(一)评估程序
1.听取受评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受评估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
3.与受评估单位人员进行座谈和有关测试;
4.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
(二)评估方式
采取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定点检查:县(区)政府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随机抽查:县(区)城区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各1所;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单位2个,1条主要街道。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把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作为建设幸福抚州、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机构、队伍和基本条件建设,根据《标准》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计划、分解任务,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积极稳妥地推进评估工作。
(三)各地要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四个领域率先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国家机关要把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作为工作重点,要求公务员必须参加培训测试,没有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县(区),将不予以评估。
附件:抚州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附件
抚州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综合管理70分+4分)
评估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A
综合管理
70分
A1
组织领导
(9分)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
近两年县政府专门研究过语言文字工作,得3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计划,增加1分
(1)会议记录、简报等
(2)工作规划、计划、总结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下拨经费的批文
(5)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6)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7)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A1.2有县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落实成员单位及人员,有公章可独立行文3分
少1项,扣1分
A1.3县政府分管领导落实3分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语委主任,得3分
A2
工作机构
(9分)
A2.4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3分
有办事机构,得3分;有独立办事机构,增加1分
A2.5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干部3分
有专职干部,得3分;只有兼职干部,得1.5分;
A2.6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日常工作经费3分
没有,不得分
A3
制度建设
(11分)
A3.7县语委有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和工作总结4分
有近2年的计划或要点(以正式文件下发)、总结,得4分;缺任一年计划或要点、总结,每例扣1分
A3.8县政府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的意见、办法或措施4分
没有制定,不得分
A3.9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和城市综合管理之中3分
无要求,不得分
A
综合管理
70分
A4
管理措施
(19分)
A4.10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3分
近2年至少组织培训2次,缺1次,扣1.5分
A4.11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3分
近2年至少组织培训2次,缺1次,扣1.5分
A4.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正式下文组织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6分
无要求,不得分
A4.13教育行政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和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3分
无要求,不得分
A4.14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2分
无要求,不得分
A4.15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2分
无要求,不得分
A5
宣传工作
(22分)
A5.16县内主要街区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6分
有3处,得6分;少1处,扣2分
A5.17县语言文字办事机构有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平台5分
没有,不得分;有,但网页中有不规范字、标点、格式,每例扣0.2分
A5.18县电视台播出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节目5分
近2年不少于5次,少1次,扣1分
A5.19精心组织“推普周”“经典诗文诵读”等活动6分
近2年均举办过“推普周”大型宣传活动和“经典诗文诵读”活动,得6分;有任一年未举办,扣2.5分。获得过省级以上语言文字活动组织奖,增加2分
注:1.综合管理得分应不低于56分;2.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抚州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国家机关共70+2分)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B
国家机关
70
分
B
国家机关
70
分
B1
制度建设
(12分)
B1.1有领导分管语言文字工作2分
有任一机关无领导分管,扣0.8分
(1)部门文件: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部门文件:对本行业、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
(3)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或计划;培训计划、讲课材料、照片等、测试资料及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4)语言文字工作总结、简报等
(5)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6)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7)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办公桌提示牌
(8)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B1.2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有要求4分
有任一行业、系统、单位无要求,扣1分
B1.3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条件4分
有任一机关没做到,扣1分
B1.4各机关对语言文字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
近2年每年开展1次整改活动,没有开展,不得分
B2
普及普通话
(27分)
B2.5对公务员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4分
有任一机关没培训,扣1分
B2.6公务员在办公、会议、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4分
不使用普通话,每例扣1分
B2.7应参加普通话测试人员的测试合格率达80%10分
测试合格率达50%,得7分;不足50%,得4分
B2.8设置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提示牌3分
每个单位有6处以上,得3分;缺一处,扣0.5分
B2.9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3分
每个单位有1处以上,得3分
B2.10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精心组织“推普周”“经典诗文诵读”活动3分
近2年举办过宣传活动,得3分,获得市级奖励,加1分;获省级以上奖励,增加2分
B3
用字
规范化
(21分)
B3.11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
单位名称牌有不规范字,不得分;所属单位有不规范字,每例扣1分;
B3.12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用字规范3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
B3.13公文用字规范5分
文头有不规范字,每例扣1分;正文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
B3.14印章用字规范4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1分
B3.15公务员胸牌、公务用名片用字规范2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
B3.16通知、告示、墙报、电子屏幕等日常公示文字用字规范3分
有不规范字、标点、注音,每例扣0.5分
B4
问卷调查(10分)
B4.17评估现场调查问卷答题(10分)
每个单位随机抽查10位工作人员答题,根据答题情况统分,折合成10分制计分。
注:1.国家机关得分应不低于56分;2.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3.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抚州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学校80分+5分)
评估项目
评估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C
学校
80分
C
学校
80分
C1
制度建设
(15分)
C1.1教育主管部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3分
未列入,不得分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学校工作计划、制度
(3)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计划
(4)语言文字工作总结、简报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有要求。
(5)学生日常行为规范(6)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7)组织教师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资料及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8)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9)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10)实地调查、检查
C1.2有领导分管、有部门和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3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5分
C1.2对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3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1分
C1.3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3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1分
C1.4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要求3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1分
C1.5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3分
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1分
C2
普及普通话
(17分)
C2.6师生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普通话3分
不使用普通话,每例扣1分
C2.7师生在会议、宣传等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2分
不使用普通话,每例扣1分
C2.8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率达95%以上6分
测试合格率达95%,得6分;不足80%,得3分
C2.9学校把学生普通话培训工作纳入了学校常规性工作,纳入了学生技能培训2分
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开展学生普通话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得2分,有任一学校无要求,扣1分
C2.10学生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4分
中小学视抽查情况酌情给分。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70%以上参加过普通话水平培训,85%以上参加测试,得4分;培训面50%以下,测试面70%以下,得2分
C3
用字规范化
C3
用字规范化
(18分)
C3.11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学校名称牌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不得分
C3.12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用字规范3分
每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5分;校训等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不得分
C3.13公文、试卷、校刊(报)及其他印刷物用字规范6分
文头、刊头、封面有一个不规范字、标点、注音,每例扣0.5分;正文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2分
C3.14教师讲义、板书、批改作业等用字规范5分
书写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
C4
宣传工作
(10分)
C4.15设置了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提示牌3分
有10处以上,得3分;缺一处,扣0.5分
C4.16设有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3分
有1处以上,得3分
C4.17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精心组织“推普周”“经典诗文诵读”活动4分
近2年均举办过宣传活动,得4分;有任一年未举办,扣2分;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加1分;获得过国家级以上的奖励,加2分
C5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
(10分)
C5.18学校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计划和具体工作举措3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1分
C5.19学校示范校创建工作纳入了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3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1分
C5.20学校接受过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4分
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5分。被评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市级增加1分,省级增加2分,国家级增加3分
C6
问卷调查(10分)
C6.21评估现场调查问卷答题(10分)
每个学校随机抽查10位工作人员、10位高年级学生答题,根据答题情况统分,折合成10分制计分。
注:1.学校得分应不低于64分;2.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3.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抚州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共40+2分)
评估
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D
公共
服务
行业和公共
设施
40分
D
公共
服务
行业和公共
设施
40分
D1
制度建设
和
宣传工作
8分
D1.1对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有要求3分
有任一单位无要求,扣1分
(1)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或计划
(2)语言文字工作总结、简报等
(3)组织宣传活动的资料
(4)普通话培训、测试的资料及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5)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6)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7)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资料
(8)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D1.2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3分
有1处以上,得3分
D1.3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精心组织“推普周”“经典诗文诵读”活动
2分
近2年每年组织开展过至少2次宣传活动,少1次扣1分;获得过市级奖励,加1分;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加2分
D2
普及
普通话
9分
D2.4一线服务人员在应该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5分
不使用普通话,每例扣1分
D2.5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均达到规定等级4分
组织人员参测率达100%,合格率达80%,得4分;未参加测试,不得分
D3
用字
规范化
13分
D3.6单位名称牌、招牌用字规范3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名称牌手书体中有不规范字又没有配放规范的副牌,每例扣1分;名称牌中中文未置于主要位置,每例扣1分
D3.7地名牌、公交站名牌、交通指示牌等用字规范3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1分
D3.8地名牌、交通指示牌用字规范,加注汉语拼音规范2分
有不规范,每例扣0.5分
D3.9广告用字规范3分
有不规范字,每例扣0.5分
D3.10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人员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2分
组织过1次以上培训,得2分
D4
问卷
调查
10分
D4.11评估现场调查问卷答题10分
每个单位随机抽查10位工作人员答题,根据答题统分,折合成10分制计分。
注:1.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得分应不低于32分;2.公共服务行业指商业、卫生、邮电、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铁路等行业;3.特定岗位人员是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咨询员等;4.不规范字是指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5.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6.该组抽查2个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和1条主要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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