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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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抚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为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2010年底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为基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目标,综合测定市中心城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增幅控制在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比例以内。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2011年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新建廉租住房5390套,27万平方米;公租房1270套,7.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14套,5.65万平方米,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尽快启动危旧住房改造,扩大改造范围,完成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面积40.29万平方米,确保在2011年底完成全部安置房建设任务,2012年一季度完成拆迁户的的还迁工作。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加大融资力度,拓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
三、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进一步调整供地结构,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任务,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凡已出让的土地,开发企业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期限开发。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建筑容积率、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并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交易办证过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并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购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商业及公积金贷款。全市各银行部门要在市人民银行监管指导下,定期召开住房信贷联系会,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引导住房信贷安全健康运行。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报送预售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半年内不得调整,半年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不予合同备案。
(三)严格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建立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三方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降低老百姓购房风险,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以及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的,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县市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情况严重的,市监察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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