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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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府发〔2014〕1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修订稿)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吉府字[2011]14号)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并重新向社会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4日
吉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房屋和种植的花草树木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政府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增挂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牌子,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的白蚁防治研究、技术推广、宣传等工作;同时受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园林树木的白蚁预防、灭治和全市白蚁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白蚁防治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白蚁防治单位。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灭治合同,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九条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白蚁灭治合同包治期限不低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经过白蚁预防和灭治的房屋,在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承担白蚁防治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无偿进行灭治;超过合同规定的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重新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还应当建立药剂进料、领料登记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白蚁防治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白蚁防治单位应按规定从白蚁防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包治期限内的回访复查和无偿灭治。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用,不得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防治。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遭期拒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剂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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