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三项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到2015年,与“十一五”时期相比,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进一步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全省先进水平。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4.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5.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加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按照“日查月清”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达到100%。要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7.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进一步规范从业条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未对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抓好《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及安全管理监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8.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各类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班组车间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头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考评工作。

9.全面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相关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对项目的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安全水平符合要求,通过从源头上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强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10.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修订出台《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进行约谈。

11.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分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综合监管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1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4.加强行业综合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15.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各类生产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准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6.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7.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监、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质监、工信、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18.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告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经常性地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情况。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其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省安委办、安监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安委办或者省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主要媒体公告;较大安全隐患治理由市安委办、安监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不能及时有效治理隐患的,由市安委办或者市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媒体予以公告。

19.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乡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吉安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实施方案》,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

20.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21.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坚强的技术保障体系

22.完善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及时制订、修订并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23.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和换代升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提升我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研发能力。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逐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逐年扩大采矿、选矿、化工、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严格落实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职业教育。

25.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卡车和半挂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于2年之内完成;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中高级客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并在货物运输车上按照国家标准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认真实施危险工艺自动连锁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测技术,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26.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和中介机构,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咨询、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27.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相关资料,为监管与救援提供支持。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加强政策和舆论引导,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部署、同时安排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改、安监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1年之内完成。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9.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30.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按照上级部门制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强制淘汰,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及化工企业退城入园(区),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1.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布局。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今后一段时间内,继续不批准新开办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严禁乡镇煤矿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乡镇煤矿开采受灰岩水、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不批准新开办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小型露天采石场。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继续坚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吉安市场。严格控制新上剧毒、易爆、高污染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小化工项目,限期搬迁处在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化工企业进园入区,限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2.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行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配套政策: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视为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因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而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将安全生产责任险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之一,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起由企业自愿选择其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3.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和矿山、尾矿库、化工危险工艺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术措施补助。市政府每年确保市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县级政府每年确保县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乡镇街道每年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万元。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市、县级政府要支持、鼓励公交运输企业开展边远乡村的运营,切实解决乡、村交通难的问题。

34.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相关医疗救治费用和伤残待遇。

35.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严格要求,使其主要精神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七、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6.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年度内,超过市安委会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其中三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超指标的,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37.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8.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审贷、生产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9.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瞒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中三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0.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及影响较大事(件)故查处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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