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吉府办发〔2014〕16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吉泰走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加快发展的意见》(吉发[2013]11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充分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增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五是坚持稳步推进。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搞强迫命令。

三、试点范围

(一)明确试点对象。吉泰走廊范围的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先行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县(区)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现有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干部群众的意愿要求,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村(组)进行改革试点。当前选择改革试点村(组)的重点:一是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二是集体净资产较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组);三是即将撤村建居的村或实行撤并的村(组);四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干部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村(组);五是其他改革意愿强烈的村(组)。每个试点县(区)选择1个以上村(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组)所在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办法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时间要求。7月20日前,试点县(市、区)要确定试点村(组),报送市农业局备案;9月30日前,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备案;试点村(组)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非试点县(市、区)的相关要求。对暂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清产核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前期工作,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好准备。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试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要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组)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蹲点驻村,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产权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组)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和村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对村(组)所有的各类资产(即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别登记造册。对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村(组)成员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

(三)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试点村(组)资产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并提交村(组)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股权设置。股权设置由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个人股的设置必须保证村(组)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是否设置集体股及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试点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股权界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坚持以人为本,反复协商,要张榜公布,并提交村(组)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确定后,要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在本村(组)内部转让。改制后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

(七)健全规章制度。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要制定科学、民主的股权管理、股东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财务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控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农业部门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计划,加强部门协调和联系,切实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积极主动地帮助试点村(组)搞好宣传发动,清查现有资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程序。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引导,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指导和帮扶合力,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严肃纪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其成员的共有资产,要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在改制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集体资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制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上一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试点村(组)大胆探索,在资产量化、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和资产运营等方面,不断地创新改革形式,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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