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改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改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整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整改,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整改意见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协同相关部门,明确职责,采取措施,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一、水源地环境管理基本情况

(一)开展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近几年,市环保局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赣江及其支流进行了《吉安市五河一湖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全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的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对县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进行了全面排查,开展了“5.31”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排污口、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场、趸船、采砂场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青原区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了截污引流,对砂场进行了取缔;吉水、新干、泰和、遂川等县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采取收缴采砂船、取缔违法采砂活动、搬迁和关闭排污企业等措施,全市彻底清除了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解决了群众饮水安全隐患。

(二)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数据库

为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风险管理,市环保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掌握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化学品生产和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了我市化学品企业应急档案和数据库,为提高环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

(三)规范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档案

组织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对全市2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分别建立档案资料,根据档案目录逐一进行分类整理,造册归档。同时,为实现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常态化管理,还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档案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四)组织了吉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

2011年,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市环保局完成了2010年度吉安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标志牌。

二、存在的问题

(一)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我市中心城区河东水厂、吉福水厂、五岳观水厂和阳明水厂均在赣江取水,为河流型水源类型。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20公里范围内存在影响水质安全的环境隐患。一是青原区的富水河与泷江河流域为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周边存在工业污水排放企业,这些企业不加强监管势必对该区域的水环境安全造成隐患。二是中心城区取水口周边种菜、倾倒垃圾、采砂船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拟建设的井开区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其排放口如果设置在赣江,则处于中心城区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上游,排放大量工业废水,势必严重影响中心城区饮水安全。

(二)保护区内有桥梁穿越

井冈山大桥和吉安大桥分别穿越了河东水厂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赣江公路大桥穿越了吉福水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因中心城区水源地都为开放式水源地,桥梁公路交通运输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危险品等是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重要隐患。

(三)饮用水水源地结构单一

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类型都为河流型,且都在同一河段,难以实施紧急状态下的相互备用。

(四)应急预案制度还不完善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不完善,现场应急处置装备紧缺,特别是没有现场处置专用车辆、防护服等,缺少应急专用经费(软件、培训、排查经费和现场处置专用车辆经费等),且开展应急演练不够。

(五)标志牌设立还不规范

中心城区2011年已更新部分标志牌,但还需进行完善。其它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设立还不规范。

(六)环境监测能力还比较薄弱

吉安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吉安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从2005年开始至今,每月均按国家要求进行监测分析。监测分析的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29项指标,监测能力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定期开展水质全指标分析的108项指标还相差很大。

三、整改意见

1.各县(市、区)政府应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并制定相应罚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风险源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风险源目录。

2.各县(市、区)政府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水源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大应急物资和技术的贮备。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尽快制定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确定中心城区备用水源,加快备用水源供水能力建设。

3.各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对主要污染物24小时不间断监测。适当增加有机、有毒物质监测项目,强化饮用水源预警断面的监测能力。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管和投入,“十二五”期间争取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108项指标监测的要求。同时加大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我市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4.交通部门应建设桥梁雨污收集系统和预处理池,确保能够收集因紧急事故产生的泄漏液或处理液,从而避免对饮用水源的影响。在保护区范围内穿越的道路(桥梁)和取水口周围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5.环保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进一步完善保护区相关标识的设置,包括界址牌、交通航道标志、宣传牌等警示牌设置。

6.安监和公安部门应负责对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理;海事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的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环境污染监管,清除护坡堤岸种菜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在保护区内乱倒垃圾行为的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7.井开区管委会要加快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其排放口的设置,要做到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因井开区处于中心城区取水口上游,且距离较近,不宜在赣江设置排污口,工业废水经处理达标后进入管网等,排入中心城区下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各级政府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海事、公安、安监、城管等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现场监管,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联动的优势,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加大对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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