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吉府办字[2005]180号)精神,按照吉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全市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优先发展教育,更好的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幸福指数,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原则与内容
(一)评估原则:坚持以督导评估促改革,促进步,促发展的原则,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内容:以《江西省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为基础,重点督导评估领导职责、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育发展四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具体内容见附件《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二、督导评估方法与要求
(一)采取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平时督查与年度督导评估相结合,评估县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到乡镇和学校进行情况核实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督导评估活动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二)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督导评估过程中通过座谈、查阅文件资料、核对相关数据等,了解各地的教育工作情况,据实反映被评县(市、区)教育水平。被评单位应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评估,如实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评分细则》指标类别整理好需要查阅、核实的数据和材料。
(三)评分依据平时督查和年度综合督导评估的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反馈给受检单位。受检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对受检单位整改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存在的问题在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将在下一年的督导评估中予以扣分。
(四)为确保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将“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一票否决”内容,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取消参与“2011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的资格。
(五)督导评估时间:2011年12月底。
三、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将督导评估情况在全市通报,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其上级督导部门。
(二)对获得优秀等次前三名的县(市、区)授予“2011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三)2011年接受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县可以不再参与今年的督导评估。对今年在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获得先进和表扬的县(市、区),进入年度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和表扬行列,同时也可申请参与本年度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附:吉安市县级人民政府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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