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字〔201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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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1〕115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属于强雷击区,据不完全统计,近6年我市发生雷击灾害540多起,造成72人死亡40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社会公众的防雷减灾安全意识不断增强,执行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觉性不断提高,防雷安全措施不断完善到位,有效提高了全市防雷安全水平。但由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在我市还没有全面规范开展,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论证、规划、初步设计阶段忽视了雷电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而留下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雷击风险评估范围
根据省气象局《关于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赣气发[2010]98号)要求,具有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具体范围是:
1.大型建设工程和高层建筑,包括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3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长度超过300米的桥梁(含跨江、河、湖、水的桥梁以及陆上立交桥或架空桥)。
2.重点工程,包括当地或上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包括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场所,因雷击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矿藏开发项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4.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影剧院、酒店、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规范雷击风险评估的办理流程
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本辖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发改委、规划建设、安监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按规定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改委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该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该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技术依据并作为防雷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办理程序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或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2.气象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现场提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雷击风险评估能力的服务机构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并编制报告书。
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报送发改委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时或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均应提供该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在报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一并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5.气象主管部门在审核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时,应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技术依据之一。
三、确保雷击风险评估质量
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并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闪电定位、气象观测、雷电灾害历史记录等技术资料,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落到实处。气象主管机构应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建立并落实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发改委在审批大型项目建设、重点建设项目、易燃易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的重要条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合格作为前置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督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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