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为核心,开展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精心组织实施,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记名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五是坚持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成熟一个,进行一个,不得强迫命令。

二、总体目标

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充分激活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增强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内生动力。

三、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制定方案。试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要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建立由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组)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蹲点驻村,加强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产权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组)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和村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工作组,对村(组)所有的各类资产(即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别登记造册。对清产核资结果要召开村(组)成员会议进行审核确认,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业部门备案。

(三)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试点村(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具体事项,提交村(组)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股权设置。

1.主要形式。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类股权。集体股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并由村(组)持有,其余为村(组)成员个人股,由其本人持有。个人股的设置必须保证村(组)成员人人享有股份。两种股权设置形式及比例的选择和确定由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2.股东资格。本村(组)常住人员,为本村(组)成员,具有股东资格。本村(组)其他人员,是否被接纳为本村(组)成员,享受股东资格,须经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3.个人股配置与构成。个人股权的配置与构成由村(组)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配股之后,新生、新落户的一律不再配股,持股人不论其今后身份变化,是否居住在本地,其本人股东身份不变和收益权不变。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组)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确定后,要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在本村(组)内部转让。改制后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构。

(六)健全规章制度。改制后的村(组)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要制定科学、民主的股权管理、股东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财务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控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确定试点单位。(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现有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干部群众的意愿要求,认真选择具备条件的村(组)进行改革试点。当前选择的重点:一是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二是集体净资产较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组);三是即将撤村建居的村或实行撤并的村(组);四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经营性资产增长较多,干部群众迫切要求改革的村(组);五是其他改革意愿强烈的村(组)。每个县(市、区)都要选择1个以上村(组)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具体办法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宣传发动、制订方案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试点村(组)要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村(组)成员大会,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户,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成为改革的主体。

(三)调查摸底、清产核资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1日)

县(市、区)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试点村(组)的乡镇及村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调查摸底,统计基本情况,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村(组)的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六个环节逐一进行。

(四)股权配置、建章立制阶段。(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试点村(组)召开村(组)成员大会,讨论通过股权设置形式及比例、认定成员的股东资格、个人股权的配置与构成等事项,制定并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

(五)明晰产权、依法颁证阶段。(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县级经管部门依法颁证。

(六)自查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

试点村(组)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区)将试点工作总结材料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市深化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计划,加强部门协调和联系,切实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积极主动地帮助试点村(组)搞好宣传发动,清查现有资产,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改革程序。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引导,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基层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形成指导和帮扶合力,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二)严肃纪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其成员的共有资产,要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避免和防止改革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在改制工作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集体资产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制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上一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探索创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稳步推进。但在试点中,也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支持和鼓励试点村(组)大胆探索,在资产量化、成员资格认定、股权设置和资产运营等方面,不断地创新改革形式,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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