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28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3日
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国有单位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处置车辆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群众团体以及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单位公用车辆是指市本级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等。
第四条公用车辆产权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失、报废等。
第五条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车辆;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车辆;
(三)因市本级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车辆;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且无法使用的车辆;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车辆产权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用车辆产权处置原则:公开、公正、竞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市国资委是市政府负责市本级单位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的职能部门,对市本级单位公用车辆产权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二、车辆产权处置要求
第八条公用车辆的出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市本级单位申请报废车辆,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报损车辆的,要出具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报告;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十条公用车辆产权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群众团体公用车辆产权处置要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车辆购置审批相结合。对违规处置车辆产权的,有关部门不予车辆购置审批,财政不安排经费、不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市本级单位处置车辆产权要向社会公开处置车辆的相关信息。
三、车辆产权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市本级单位处置车辆产权,经车辆产权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文件的形式报市国资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二)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目前使用状况、处置原因及拟处置方式等说明材料。
以上证件及资料需加盖车辆产权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四条公用车辆产权处置属调拨行为的,市国资委在收到以上申请文件及车辆调入单位车辆空编情况说明等资料后,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
第十五条市本级单位以报废方式处置车辆产权的,由车辆产权单位根据市公安交警支队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国资委提出报废申请。市国资委批准后,车辆产权单位应将报废车辆交付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用车辆以出售方式处置的办理程序:
(一)车辆产权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同时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车辆产权单位公章)等资料,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出具《处置车辆接收单》,同时通知二手车市场对拟处置车辆进行接收。
(二)二手车市场派人到实地核对拟处置车辆数量和状况,做出标记,并对车辆进行封存。
(三)二手车市场委托经市国资委认可的具备二手车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车辆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经备案的车辆评估价值作为拟处置车辆交易底价。
(四)二手车市场对经市国资委评估备案的拟处置车辆在产权交易网上进行信息公告,征集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车辆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五)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在报市国资委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二手车市场在收到车辆交易款项后,通知车辆产权单位带车辆相关证件原件和受让方办理车辆的交割手续。同时,将车辆处置款(指已扣除车辆评估和交易费用后的剩余款项)返还车辆原产权单位。
(七)车辆产权单位和受让方到公安交警支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四、车辆过户事项及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警支队凭市国资委出具的《处置车辆接收单》及产权交易成交凭证(或《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办理车辆出售或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已成交的车辆必须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能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
第十九条车辆产权单位凭市国资委出具的《处置车辆接收单》、车辆处置批复、交易成交凭证、《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等材料,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五、车辆产权处置责任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公用车辆产权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受托参与公用车辆产权有偿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公用车辆产权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进行审批;
(二)串通舞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公用车辆;
(三)截留处置收入;
(四)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车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处置所得一律没收后上缴财政,并按擅自处理车辆产权的数额核减该单位的公务车辆编制。同时,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本级公用车辆产权处置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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