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2]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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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确保土地例行督察顺利通过验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以国家和部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认定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关注的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消除违法用地、规范管理为重点,集中整改全市土地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管理,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发改委、环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林业、农业、水务、审计,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高新区、市陶瓷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确保圆满完成整改工作,顺利通过土地例行督察验收。
三、整改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措施
针对本次督察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积极全面整改,其中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逐宗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对需要关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以规范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问题再度发生。各县(市、区)必须制定整改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要求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不放过任何一个需要整改的问题,不放过任何一项整改的要求和标准,不放过任何一个容易忽视的环节,确保整改工作真正到位。具体目标和措施如下:
(一)对“违法用地依然存在,部分地区比较严重”问题的整改。
1、集中整治个别地区违法用地突出的问题。各县(市、区),特别是昌江区(含市本级和市高新区),要全面排查,制定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一切违法用地行为。各县(市、区)每个月1日和15日前书面向市土地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改情况。
2、全面清理未报即用违法用地。各地在本次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凡符合报批条件,且属急需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并组织好用地报批,确保6月30日前取得用地批复;凡不符合报批条件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在6月底前拆除违法建筑物,按原地类地貌复耕复绿到位,并落实耕作和经营主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3、纠正违法批地现象。各县(市、区)对于存在的违法批地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实现依法依规用地。
4、纠正未批先征现象。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杜绝未批先征现象,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加强土地执法监管。严格防止违法用地反弹,对已经复耕复绿的土地,不得动工建设。同时,结合全市“两违”整治工作,要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和报告制度,防止新的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保持对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二)整改违法用地查处不到位问题,实现立案、查处、结案“三到位”。
1、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对已产生的违法用地,逐宗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和三个100%的要求,在6月上旬前做好立案、查处、结案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违法建(构)筑物,除民生工程外,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除国家投资项目外,一律依法没收。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原则,确保罚没款收缴到位、责任人员处分到位,严禁罚没款空转和处分张冠李戴、避重就轻。
3、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及其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使土地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与任务相匹配。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缴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上缴国库。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要求土地出让、受让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出让合同,切实加强合同的履行管理。抽调专人督促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对非政府原因导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求8月底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和滞纳金;对由政府原因引起欠缴出让金的,要逐宗提出处理措施。
(四)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1、禁止人为进行分割登记,对已经分割登记的,逐宗予以纠正。
2、严格执行“五个不予登记”的规定,即权属来源不明、要件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经营性土地没有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予登记;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予登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设定抵押的不予登记。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1、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建立健全项目用地预审、会审制度。
2、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规定,杜绝未经供地程序政府直接以抄告单形式将土地批准给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1、严格落实先批后征制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2、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障统筹由根据规定的比例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两方面组成,农村集体组织应动员安置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将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实施征地。
3、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上墙公布,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挪作他用。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听证和公告制度,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七)规范和完善相关部门工作程序,形成规范有序的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1、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符合《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
2、市建设局严格执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不准为违法违规施工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乐平市应及时制定金山工业园区内项目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园区内未供即用问题进行严肃整改,依法依规用地。
(八)全面清理和规范土地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涉土文件都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全面清理全市2005年以来的涉土文件,尽快修改、完善或废止与土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相关政策文件。今后,凡再新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九)进一步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用地审批权管理,加强用地审批衔接。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规范市高新区土地管理工作机制。
2、市陶瓷工业园区要加强与浮梁县的沟通衔接,保障及时供应项目用地,对未供即用现象进行全面整改,依法补办供地手续。
3、完善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机制,设立专项基金,预存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报批规费资金,土地供应前,严禁指定用地单位先行缴纳报批规费和先行支付征地补偿款。
(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供应率和利用率。
1、提高土地供地率。年底前,全面梳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用地情况,2010年、2011年的供地率务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要求。
2、严格土地利用管控措施。各类开发区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规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督促用地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防止企业多圈少用,圈而不用,浪费土地资源。
3、全面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4、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督促企业高效利用土地。把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常态化。各县(市、区)要制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5、加强对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考核。提高入园企业门槛,探索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严格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防止低效利用土地现象。各县(市、区)要对区域内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土地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闲置土地梳理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28日—6月5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学习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梳理存在的问题,逐件逐宗制定具体的整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工作步骤、整改措施、完成时限。
(二)核查整改(6月6日—7月6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查缺补漏。能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纠正。对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要组织人力抓紧补办,完善手续;该规范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予以规范。注意把握好报批时间节点,农转用报批时限要求在6月30日前拿到农转用批文。对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重点是要查处到位,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违法用地现状,特别是对违法占用的耕地予以复耕,确保不问责。
(三)建章立制(7月7日—8日20日)。针对核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报批、出让、供应、执法和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管控措施严格、运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土地利用和管理走向规范化轨道。
(四)督查验收(8月21日—8月30日)。整改期间,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的整改工作开展督查。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开展自查,自查认为达到要求的,要在8月21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整改工作自查报告,市政府按照整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预验收。同时,自例行督察驻点督察结束后每半个月向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汇报整改情况,征求指导意见,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全市检查预验合格后,在8月30日前,市政府向省政府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市整改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这次整改行动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在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整改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整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责牵头,抽调专人,采取强硬措施,逐个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对在建项目供地手续不齐全,无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立即停止施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查处违法用地的主体责任,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各级政府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全面整改查处督察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梳理同类问题,自查自纠到位。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措施,制定加强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储备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建立联查联防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对土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杜绝土地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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