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景府办字[2010]132号
颁布日期:2010-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方案》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22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为做好这次清理及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政府及下属各单位2010年1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对附件5中所列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保留或修改的还要进行制定后执行效果评估。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不一致的问题。

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这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要按照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或者作出纳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适时修改等处理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

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

㈠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5.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

6.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㈡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已作修改,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㈢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执行效果评估的原则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执行效果评估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后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分工

㈠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并于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清理结果,提出清理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附件5中的责任单位同时还要按本方案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包括执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等内容。

㈡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的实施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评估工作从2010年8月中旬开始,至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本方案规定的各清理主体应当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评估按以下步骤实施:

㈠清理审查及评估(8月15日—9月30日)。各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附件5中的责任单位同时还要按本方案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执行效果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单位通过跟踪分析、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掌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执行效果情况。

㈡汇总审查(10月1日—10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于10月中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㈢社会公布(11月1日—11月10日)。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㈣总结上报(11月11日—11月3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并于10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评估工作,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工作步骤进行,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情况统计表(附件4)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七、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确定一名联络名,联络员名单要在8月底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英,电话:8382221)。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拟修改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

记表

3、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进行执行效果评估文件目录

附件1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2

拟修改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规范性文件名称

序号

需修改/删除的条款及内容

修改/删除的依据及理由

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2010年月日

注: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请一并附上,此表可复印。

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名称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总计件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二、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三、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四、不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此表可复印

附件4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一、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二、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三、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四、不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合计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此表可复印

附件5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需进行执行效果评估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文件名称

责任单位

1

市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市人防办

2

市政府

景德镇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3

市政府

景德镇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市高新区

4

市政府

景德镇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市卫生局

5

市政府

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市卫生局

6

市政府

景德镇市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7

市政府

景德镇市昌江河水环境质量保护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8

市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9

市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10

市政府

景德镇市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

11

市政府

景德镇市旅游管理办法

市旅游局

12

市政府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13

市政府

景德镇市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市房管局

14

市政府

景德镇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市人防办

15

市政府

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16

市政府

景德镇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保局

17

市政府

景德镇市供水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18

市政府

景德镇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19

市政府

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市瓷局

20

市政府

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市统计局

21

市政府

景德镇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22

市政府

景德镇市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市民航局

23

市政府

景德镇市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

24

市政府

景德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25

市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市建设局

26

市政府

景德镇市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市瓷局

27

市政府

景德镇市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28

市政府

景德镇市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29

市政府

景德镇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30

市政府

景德镇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31

市政府

景德镇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32

市政府

景德镇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33

市政府

景德镇市防雷减灾实施细则

市气象局

34

市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35

市政府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

市水务局

36

市政府

景德镇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37

市政府

景德镇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8

市政府

景德镇市公路营运客车进站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

39

市政府

景德镇市城市公共交通专营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40

市政府

景德镇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41

市政府

景德镇市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市卫生局

42

市政府

景德镇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市农业局

43

市政府

景德镇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实施办法

市国资委

44

市政府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兼并实施办法

市国资委

45

市政府

景德镇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6

市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市人防办

47

市政府

景德镇市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暂行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48

市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49

市政府

景德镇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市残联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