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字〔2015〕112号
颁布日期:2015-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省政府和省语委、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已于2010年12月以优秀等级通过了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54号)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意见》(赣教语字〔2010〕4号)、《江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赣语〔201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县城范围内全面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

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依法做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基本措施。对于强化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应用水平、提高市民整体素质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法治九江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对国家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和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进行评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更好地实现国家三类城市“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及评估时间

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是指县级市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根据《江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赣语〔2013〕1号)对全省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时间调整,到2015年,三类城市达标验收完成30%;到2017年,三类城市达标验收完成60%;到2020年,全面完成三类城市达标验收。市政府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规定的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验收时间要求,我市各县(市)接受评估的时间安排如下:2016年,湖口县、九江县、武宁县;2017年,共青城市、彭泽县、瑞昌市;2018年,星子县、永修县、德安县;2019年,都昌县、修水县。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这一时间安排,制定好本县(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市语委办公室,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管理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虽然不属于此次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范围,但必须按照市语委的统一安排,于2017年前全面完成本区(局)所有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测试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三、评估对象及内容

(一)评估对象。

县级市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范围的国家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三大重点领域。采取定点和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法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实地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定点检查县(市)政府办公室,县(市)教育局、县(市)文广局,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政府。

2.学校:县(市)直属幼儿园、小学、中学(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各1所。

3.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重点在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系统中抽检1家单位,抽检1家银行和1所县(市)级医院。随机抽查一条主要街道,检查街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等。

(二)评估标准及内容。

评估内容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等三个方面。

评估总分值为260分。其中综合管理为70分,国家机关为70分,学校为80分,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为40分。综合管理和各重点领域(国家机关、学校和公共服务行业)得分均不低于该项总分的80%。评估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优秀标准为总分的90%以上(234分),达标标准为总分的80%以上(含208分),得分低于总分的80%为不达标。

评估内容见《九江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指标项。

四、评估形式及步骤

(一)评估形式。

市语委按照《评估细则》,结合受评县(市)实际组织实地评估。市语委通过审阅材料、实地抽查、派员观察等方式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评估认定工作情况。通过评估认定的县(市)由市语委授予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牌。

(二)评估步骤。

1.县(市)做好迎评工作。

⑴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政府行为,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语委的统筹协调下,充分动员社会有关部门的力量,加大经费投入,才能有效保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顺利开展。各县(市)政府要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注重工作机制的创建、注重社会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的提高,组织成立当地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在县(市)政府领导下,县(市)语委召开动员大会,统一部署迎评受检准备工作。要强化学习培训,宣传文件精神,明确评估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受评相关部门要召开动员大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进行广泛宣传和学习,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

⑵制定方案,加大宣传。各受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职责分工;可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充分发挥各媒体的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在社会的知晓度。通过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行业的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评估迎检工作。

⑶自查整改,准备材料。积极组织发动各部门、有关行业系统对照《评估细则》进行自我检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用水平。根据《评估细则》的各项要求,准备好文字资料、音像、图片及支撑材料。

⑷自评认定,提出申请。各受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根据接受评估的时间安排,认真对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认本县(市)基本达到达标要求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市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和自查自评得分情况表。

2.市语委组织评估团实地评估。

⑴市语委对照《评估细则》审核受评县(市)的自评报告和评估申请,认定该县(市)基本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受评单位和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并于正式评估前两周向省语委提交申请评估的书面报告,经省语委同意后,由市语委提前两周通知受评县(市)。

⑵市语委组织评估团对受评县(市)进行实地评估。评估团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语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语言文字专家、市语委办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并邀请省语委领导全程指导。通过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组织评估验收。

⑶评估活动结束后,市语委将把受评县(市)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认定结果等情况上报省语委审核备案,最后由市语委以文件形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授予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奖牌。

3.评估团评估过程。

⑴市语委组织评估团听取受评县(市)语言文字工作情况汇报,观看语言文字工作专题片(10-15分钟);查阅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档案和相关资料,考察宣传环境。

⑵各评估组深入各受评单位听取该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汇报,按照各项评估指标审核相关材料,实地考察,对受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及问卷调查。根据以上情况逐项给予计分。

⑶评估组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连同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集中反馈给当地政府(语委)。

⑷市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将评估工作情况上报省语委备案。

五、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义。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城市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良好环境和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部门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评估细则》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提出实施办法,分解评估任务,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要注重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队伍和基本条件建设,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好对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突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点是考察、评估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情况。推动、开展此项工作,要着眼于实际,根据各部门系统的职能特点,认真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操作办法,层层推进、分布实施,保证评估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要以国家机关、学校、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进而带动整个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高,为文明城市创建提供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化的发展过程,通过评估工作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奠定基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将建立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继续保持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水平。各县(市)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通过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根据城市的发展及时改进工作措施,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管理水平,促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要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对普通话测试机构建设的要求,更好地开展全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着力构建我市普通话水平测试长效机制。

有关具体评估及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事宜,请各县(市、区、局)及时与市语委办公室(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联系,市语委办公室(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设在九江市教育局老办公楼内(地址:九江市甘棠南路176号七楼),联系电话:8220287,联系人:汪玥辰、陈文劼、饶艳。

附件:九江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

2015年9月11日

附件

《九江市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细则》

(综合管理70分+4分)

评估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A1

70

B1

组织领导

(9分)

C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3分

近两年县(市)政府专门研究过语言文字工作,得3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县(市)政府工作计划,增加1分

(1)会议记录、简报等

(2)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下拨经费的批文

C2有县(市)级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成员单位及人员,有公章可独立行文3分

少1项扣1分

C3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3分

由县(市)政府副县(市)长担任语委主任,

得3分

B2

工作机构

(15分)

C4有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6分

有办事机构,得6分;有独立办事机构,增加

1分

C5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干部5分

有专职干部,得5分;只有兼职干部,得2.5分

C6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有专项办公经费4分

有专项办公经费,得4分。没有,不得分

B3

制度建设

(11分)

C7县(市)语委有语言文字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4分

有近两年的计划和总结(以正式文件下发),

得4分;缺任一年以正式文件下发的计划或总结,扣1分

C8县(市)政府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西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措施或实施意见;

制定了本地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4分

县(市)政府出台了贯彻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

措施或实施意见,2分。县(市)语委出台了

本地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2分

C9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综合管理之中3分

无要求,不得分

评估项目

评估

要素

评估内容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

A1

70

B4

管理措施

(19分)

C10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3分

近两年不得少于2次,少1次扣1.5分

(5)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6)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资料

(7)实地调查、检查情况

C11组织相关行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

3分

近两年不得少于2次,少1次扣1.5分

C12人事部门有对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的规定6分

无要求,不得分

C13教育行政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和对学

校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3分

无要求,不得分

C14广播电视等职能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

2分

无要求,不得分

C15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有要求

2分

无要求,不得分

B5

宣传工作

(16分)

C16县(市)内主要街区设有醒目、固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

传标语牌6分

有6处以上,得6分;每少1处,扣1分

C17县(市)电视台(或县级党报)刊播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节目(报道)6分

近两年不少于6次,少1次,扣1分;本县

(市)语言文字宣传活动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刊登,每刊登1篇增加0.5分,2分封项

C18精心组织“推普周”等语言文字宣传活动4分

近两年均举办过“推普周”大型宣传活动,得

4分;有任一年未举办,扣2分

注:1.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为一票否决重点,凡未开展公务员普通话测试工作的,不予评估;2.综合管理得分应不低于56分;3.凡扣分项目,所扣总分均以该项分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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