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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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综合督导评估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45号)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发〔2005〕9号)精神,按照九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及2014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原则与内容
(一)评估原则:坚持以督导评估促改革、促进步、促发展的原则,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内容:以《2014年江西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为基础,重点对领导职责、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育发展四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具体按附件《2014年九江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评分细则》执行。2014年接受省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浔阳区、湖口县、武宁县可以不再参与今年的督导评估,如在省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获得先进和表扬的将直接进入年度市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先进县行列。
二、督导评估组织与实施
督导评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规划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组,实施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过程督导。
三、督导评估方法与程序
采取自我评估与督导评估相结合,平时督查与年度督导评估相结合,教育政策制订、落实与实地察看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座谈、查阅文件资料、核对相关数据、实地察看了解各地的教育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反映被评县(市、区)教育水平。
四、督导评估时间
2014年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教育督导评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设立不同奖项。
1.对评估结果列前5名的县(市、区)授予2014年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县(市、区)称号(含2014年获省督导评估先进和受表扬的县);
2.对教育发展某一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5个县(市、区)颁发相关教育工作单项先进奖;
3.对过程督导中农村学校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督导整改意见反馈给受检单位后,受检单位在下一年度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方案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在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将在下一年的督导评估中加倍扣分。
六、其它要求
(一)被评单位应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评估,如实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严格按照《评分细则》指标类别整理好需要查阅的材料。
(二)为确保全市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将“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列入“一票否决”,取消参与“2014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评选的资格。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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