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3〕15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4日
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为加强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筹集,规范资金拨付,防范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含廉租房建设资金和公租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资金,利用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融取的建设资金等。
一、预算管理
每年年末,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同时纳入市本级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总预算中。
市房管局根据总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季度做好项目投资进度安排及资金需求预算表,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在季初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置地公司统一安排资金。
市置地公司每月要编制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融资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及市政府金融办。
每年末,市置地公司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和下一年度融资计划,编制下一年度还本付息计划,经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融资管理
市置地公司根据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年度预算和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收入情况编制年度融资计划,送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置地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落实具体融资工作,与金融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后,将融资方案报市政府金融办,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置地公司要按市政府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融资计划实施情况及融资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
1.市置地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房管局提供的季度预算报表提出资金来源结构及使用安排,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执行。
2.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会同市房产局将资金分解落实到保障性住房具体项目上,按市政府批准的季度预算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市置地公司,然后拨付至项目单位。
3.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及保障性住房的融资资金,由市置地公司根据审核批准的资金来源结构及使用安排表,报市财政局及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并下达抄告单后,由市置地公司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偿债管理
市置地公司要做好保障性住房还本付息资金的安排,在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及各项目单位的配合下,从本级筹措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资金和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收入等资金中,按年提出还本付息资金的筹集计划,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置地公司负责按季提前一个季度将下一季度的还本付息资金筹措到位。
市置地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季结息日20个工作日和每次本金到期日30个工作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还本付息报告,经市财政局及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并下达抄告单,由市置地公司负责执行。
年度新增融资的还本付息资金需求由市置地公司按季向市政府另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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