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12〕27号
颁布日期:2012-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将推进节能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按照“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把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效果,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连续两个季度为一级预警的各县(市、区)扣0.5分,连续三个季度为一级预警的各县(市、区)扣1分。“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79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中旬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中旬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能源局、市节能中心、市节能监察中心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据《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江西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赣纪发〔2011〕10号)和政府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和省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z/201205/t20120516_5841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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