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10〕120号
颁布日期:2010-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20号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九江市城区深入开展房地产用地清理

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文件和苏荣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近年来我市开展土地市场清理的基础上,再集中两个月时间,深入开展市城区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整治房地产用地中的突出问题、规范房地产用地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巩固城区土地清理整顿、历史遗留发证问题清理、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成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二、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的用地范围为浔阳区、庐山区和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的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重点清理以下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一)不兑现用地合同约定条件(包括招商合同、招拍挂文件约定、划拨决定书等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批准用途的,包括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和非房地产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性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三)未经批准提高容积率指标和超用地范围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四)达到规定开工时间应开工而未开工建设以及造成闲置土地的。

(五)虽已开工但未达到建设进度要求以及形成烂尾楼的。

(六)欠缴土地出让金、税金和有关规费的。

(七)未达到土地转让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八)房产证和土地分户证不落实的。

(九)整顿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中,已清理出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未处理到位的。

(十)未按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章建筑。

近年来通过清理整顿已经处理到位的上述用地行为不再列入清理整顿范围;未处理到位的,转入本次清理内容;已经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照原清理意见处理到位;没有处理意见的,列入本次清理统一处理。

三、处理办法

本次行动的目标就是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将上述问题全面查清楚,并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做到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该征收闲置费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该补交土地差价、土地出让金、税金和规费的要限期补交,该完善有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完善有关审批手续。

(一)对没有兑现合同和有关承诺的,要限期兑现有关合同条款和承诺。对拒不履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的,停止其土地开发活动,限期整改,必要时收回剩余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二)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批准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已建设的部分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三)对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容积率指标,已建成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必须依法拆除或没收;已建成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处罚,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规费后完善相关手续;未建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超批准用地范围的,先依法处罚,再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规费。

(四)对应开工未开工的,书面通知限期开工建设,明确竣工要求;闲置满1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闲置费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五)对虽已开工,但没有达到进度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没有明确进度要求的,要书面补充下达建设进度要求;对虽已开工,但开工满一年以上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25%以上,或开发土地面积未达到1/3,或已建建筑面积未达到总建筑面积1/3,或未经批准停工连续满一年的,一律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并按未开发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超竣工期限满2年的,要征收土地增值差价,拒不缴纳的,依法收回未开发部分土地使用权。

(六)对连续停止建设满一年以上的烂尾楼工程,土地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重新规划,公开处置,对原地上建筑物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对土地未达到收回条件的,符合现行规划的,限期建设,不符合现行规划的,一律拆除,收回土地重新安排使用。

(七)对历年拖欠土地出让金、税金和有关规费的,暂停其一切建设项目,限期追缴,并依法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行为不到位致使土地收益不能及时入库的,要加强协调,明确责任,限时处理。

(八)对未达到土地转让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罚。

(九)对整顿房地产开发违规行为和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中已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至今没有处理到位的,对照有关政策,全部处理到位,拒不接受原处理意见的,重新从重处理。

(十)对分户房产证和土地证不落实的,督促开发单位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房屋和土地分户登记发证。

(十一)对未完善项目报建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章建筑,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完善相关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坚决拆除或没收。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城区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卢天锡担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监察局局长汤瑞琪,市政府副秘书长曹俊良,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齐美龙任副组长,市房产局局长朱作清、市财政局局长沈建生、市建设规划局局长许立仁、市审计局局长胡伟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建楠、市公安局副局长易炳根、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万跃华、市工商局局长孔祥华、市国税局局长荣延标、市地税局局长王显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柯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尹冬林、市规划局局长陈智、浔阳区政府副区长胡斌、庐山区政府副区长王风雷、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刘芸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由曹俊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副局长尹冬林兼任常务副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刘观明、市建设规局副局长张宇、市财政局副局长梅华国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单位抽调。清理整顿工作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办公、统一政策的方法进行。工作经费在追缴的款项中列支。

五、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按照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的原则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5日-29日)

市政府召开市直有关部门和三个区的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动员,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搞好舆论引导,重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搞好培训,分解任务,做好工作安排。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30日-9月20日)

对市城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看现场、验资料、对合同、查手续等方法,逐地排查、逐宗登记,建立台帐,摸清家底。与此同时,向各用地单位发放自查情况登记表,鼓励主动自查自纠,凡主动纠正问题的,在处理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从宽,处罚标准从轻。

(三)依法认定阶段(9月20日-10月25日)

依据调查摸底的宗地情况,发现有违规嫌疑的,要依法查明事实,对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定性,该履行程序的要依法履行程序,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一般问题也可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

(四)处理落实阶段(9月26日-10月20日)

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明确处理意见后,要切实抓好落实。有关用地单位自觉接受处理的,由办公室直接处理;需要交有关部门依法按程序处理的,由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时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备案;对牵涉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由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协调,落实责任,限时处理;对超期限没有处理到位的,或问题比较复杂、短时间难以处理到位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作适当延期;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总结经验阶段(10月21日-10月25日)

汇总清理整顿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用地行为的政策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切实做到“领导不放松,干部坚如钟”。要正视问题,依法行政,不得隐瞒事实,不搞“虚晃一招”。要认真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全面清理,快速处理

本次清理既要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但同时更要注重工作质量,要彻底摸清家底,边清理边整改边处理。要发扬不怕疲劳和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将清理出来的问题切实处理到位,不留后遗症。

(三)讲究方法,稳步推进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明确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有情操作。要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四)举一反三,完善管理

清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清理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积极研究对策,对症下药,防止反弹。对因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复杂、办事缓慢、服务不力、相互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政效率问题,要优化程序,提高效能,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认真加以执行;对政策有漏洞,规定不完善,部门不衔接,造成有机可乘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建立完善部门管理约束协调机制;对有法不依、有规不循、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定期检查,严惩不贷,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不让小隐成大患;对利用职务之便,纵容违规,掩护违规的部门和个人,绝不姑息迁就,发现一宗,处理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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