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萍府发〔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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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萍府发〔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纲要》实施5年来,全市各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不断强化宪政理念和法治观念,努力加快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与《纲要》和《决定》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如:有的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的自主推动力不足;少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理念还比较淡薄,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有的甚至将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行政效率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依法行政会束缚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本质理解不透,以法治民、治事的观念比较严重,片面认为“执法就是管理,管理就是处罚”;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依法行政整体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必然选择,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政府形象、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市各级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对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加快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学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部门班子成员会议学法制度,每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4次。实行专题法制讲座和定期集中法律培训学习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题法制讲座;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行一期对下一级政府及对口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学习班。实行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学习内容。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提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调任到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县(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乡(镇)政府的领导干部,各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协同干部考察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考查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情况列入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定期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自学、集中培训、脱产培训、专题辅导、举办研讨会和交流会、进行案例讨论和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要建立相关档案,开展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人事部门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岗前培训时,应当增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内容和比重。司法部门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普法教育增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内容。政府法制部门要对拟从事或正在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允许取得或保留行政执法资格。对凡未参加培训或连续两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已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和便于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对听证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还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应当科学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可行的,不得做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定期听取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严格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对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理顺体制,规范行为,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坚决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现象。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权限划分,避免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现象发生。理顺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行政执法权责关系。法定属于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好职责,不得随意下放给乡(镇)。确因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履行好执法职责的,可以委托乡(镇)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完善相关委托手续,并且明确双方权责。
要保证行政执法的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从制度上杜绝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等执法牟利行为。坚决停止批准成立新的自筹经费的行政执法队伍。对于现有的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执法队伍,要尽快进行清理。对其中确有必要履行执法职责的队伍,要研究由财政统一解决有关经费的具体办法。要坚决执行国家关于罚款、没收财物和收费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构分开的规定,做到所有的罚没收入和收费都由金融机构负责收缴,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并实施《萍乡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不得只许可不监管,不得以罚代管,不得只收费不管理。要强化服务理念,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文字、图片等形式进行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搞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记录,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要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各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公布制度,未经审查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清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萍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6号),不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按照《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对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社会效果及时进行评估。
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予以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依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建立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必须在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要积极通过临时抽查、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责任倒查等方式,全面监督报备的行政执法行为。要通过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网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方式,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新闻发布制度,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行政执法情况,公布重大或典型违法执法行为事件及处理结果。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萍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把权力行使置于人民群众广泛监督之下,做到评议过程由群众来参与,评议结果由群众来裁判,整改效果由群众来检验。发挥投诉、举报的作用,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影响较大的,要向社会公布。对打击和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不断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按《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纳入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勾;建立健全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考评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尤其是依法行政工作比较落后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督导。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采取得力措施保障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抓紧制定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具体意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要着力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对照《决定》和《实施意见》要求,列出制度建设时间表,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对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大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保障基层群众在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严禁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调研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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