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进一步推进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萍乡市进一步推进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2〕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进一步推进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萍乡市进一步推进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萍府办字〔2012〕136号)精神,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有效遏制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从统筹城乡发展大局出发,以强化规划和土地管理、改善城乡建设环境为目的,严格执行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问题,遏制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行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环境,促进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私房普查,全面清理未经规划审批、用地审批,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违法用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为全市城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方法步骤

根据前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查自纠时间延长至12月31日。

(一)普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12月15日)

各县区要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私房普查范围和重点,以社区、村、管理处为基本普查单元,形成社区(村、管理处)——镇(街、管委会)——县、区(开发区)自下而上工作链条,对私房建设现状进行全面普查并做好登计。

在全面做好普查的基础上,对私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含小产权房)进行分类登计,全面摸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底数,并做好上报工作。违法私房用地项目由国土监察部门负责认定,违法私房建设项目(含小产权房)由规划监察部门负责认定。

自查自纠期间一律停止私房建设的审批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活动,一律不得出现新的私房违法用地项目和违法建设项目。各县区要本着“建设主体就是自查自纠主体”的指导思想,在自查的同时进行自纠,对私房违法用地项目和违法建设项目能进行自我纠正的,立即纠正到位;不能立即自我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待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检查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各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县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就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形成汇报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把自查自纠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人员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对工作亲自安排、亲自督促、亲自检查。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情况掌握在一线、协调指挥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各有关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将工作任务科学分解,分工负责、分片包干,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力、查禁不力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按分工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一盘棋。

(三)实行定期报告

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建设情况统计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私房建设现状普查登记表,普查登记表必须经县区、乡镇(街)、村(社区、管理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建立健全机制体制

各县区要以这次自查自纠工作为契机,认真梳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情况,加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城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巡查网络和常态查处工作体制。要做到查处一处、管好一片,真正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杜绝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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