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发〔2010〕72号
颁布日期:2010-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大民生保障和改善力度,促进住房合理消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平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三、规划建设

(一)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的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同时,通过分阶段改造现有直管公房,对直管公房租赁方式进行改革,逐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政策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专业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还可以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四)市、县(区)政府在商品房开发土地出让时,要选定项目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性质为划拨,与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统一规划,分别建设,建成后统一物业管理。

(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意见》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案,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资金筹措

1.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资金支持,中央资金补助,住房公积金贷款。

2.企业和专业机构自建或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机构自筹。

3.其他筹措资金的方式。

(三)税费减免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2.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供水开户费450元/户,由供水部门负责实施。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营运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办法执行。所征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部用于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租赁管理

(一)租赁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为:在我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新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维修管理成本、所处地段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按市场租金的80%收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定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赁价格可下调至市场租金的50%。

(三)申请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萍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上报市政府,待审批后实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续租。

(五)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管理机构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4.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5.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6.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六)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管理机构应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营运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

六、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市、县(区)房管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税务、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健全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成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确保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组建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配租管理等工作。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三)完善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投资补助。

(四)严格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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