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饶府厅发〔2014〕16号

信州区、上饶县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中心城区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规划审批与管理,科学有序推进城市建设,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上饶市中心城区(北至沪昆高速公路,东北至饶北河,东至云碧峰森林公园东侧边界,南至外南环路,西南至董团乡仙山村,西北至清林学院北侧山林,总面积160平方公里)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之一的危旧房屋。

二、改造原则

规范危险房屋的改建行为,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内旧房的改建,对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危旧房改建实行严格审批管理。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要严格执行规划、因地制宜,确保危旧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房屋鉴定

(一)鉴定机构

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房屋危险等级鉴定。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严格进行房屋危险等级鉴定,出具《司法鉴定书》,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司法鉴定书》出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以作为维修加固、翻建改建的审批依据。

四、处置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危旧房改造按维修加固、翻建改建、政府收储或房屋置换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旧房,采取维修加固的办法处置:

1.现有房屋经联合踏勘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鉴定结论为A、B、C级危房;

2.位于中心城区新开发建设或已列入近期城建改造计划(含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以及城市规划道路尚未建设到位的道路红线两侧25m以内的(含25m);

4.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的;

5.位于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危旧房,采取按照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进行翻建改建的办法处置:

1.现有房屋经联合踏勘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鉴定确属D级危房;

2.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文件之一,其中:个人危旧房申请翻建改建必须是该房屋的原住户(所有权人),具有本地常驻户口,且本人在本地无第二处住房;

3.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4.用地四至明确,无权属争议,经四邻签署认可意见。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危旧房,采取政府收储或房屋置换的办法处置(具体收储及房屋置换细则由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1.属本条第(一)款第2、3、4、5项情形且符合第(二)款第1、2项条件,但就地翻建改建与城市规划不符的,可向市政府申请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收储或进行房屋置换;

2.经鉴定为D级危房,但本地有第二处住房的,可申请由国土部门予以收储。

五、申报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个人危旧房翻建改建需经所属村(居、社区)、街道(镇)及信州区房管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市房管局出具的《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个人危旧房翻建改建需提供申请人在本地无其他房产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文件之一(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个人申请危旧房翻建改建需提供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危旧房改建需提供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5.危旧房所有权人签订“建房承诺书”及四邻住户签署认可意见。

六、审批方式

由市房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公安、司法、消防等部门和街道(镇)组成联合审批小组,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实行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由市房管局牵头,市房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每半个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踏勘。危旧房经鉴定取得《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后,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研究,在联合审批会上确定维修加固、翻建改建意见。

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市房管局提出房屋安全等级鉴定申请和维修加固、翻建改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公安、司法、消防等部门和街道(镇)进行联合踏勘;

3.申请人申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危房等级鉴定;

4.消防部门出具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的书面意见后,市房管局出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

5.联合审批小组拿出维修加固、翻建改建意见;

6.市城乡规划局测量队派员现场查看、进行测绘;

7.现场公示(公示期为7天)

(1)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的危旧房户,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现场公示;

(2)需要翻建改建的危旧房户,符合消防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含平面、立面、剖面),提交建房承诺书,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现场公示。

8.对公示无异议的危旧房户,出具审批意见或办理规划许可。

(1)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的危旧房户,经联合审批小组审批会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维修加固的意见函;(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维修加固,必须在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原样修复。)

(2)需要翻建改建的危旧房户,其相关材料经市城乡规划局整理后,由联合审批小组分批次上报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研究决定,下达会议纪要;

根据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会会议纪要,市城乡规划局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申请进行工程开工放线、验线。

9.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齐全,并对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的,并经审查批准的危旧房翻建改建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政策足额缴纳报建规费;市城乡规划局应当自受理翻建改建申请之日起19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作出规划许可的决定。

10.单位危旧房符合翻建改建条件的,应当在开工前,依照相关建设法规及建设程序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规模以下项目市建设局应简化办事程序。

11.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验收,办理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单》。其中,单位危旧房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向市建设局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八、部门职责

市房管局负责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出具拥有房产情况的证明,组织各相关单位现场踏勘,出具《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并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对翻建改建后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意见的房屋依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D级危旧房户申请保障性住房进行审核受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危旧房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审查,监督危旧房住户提交“建房承诺书”及四邻的认可意见书,对危旧房有关情况进行现场公示,对只能维修加固的房屋出具维修加固意见函,对符合翻建改建条件的房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翻建改建后的房屋进行验收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鉴定的危旧房土地性质、权属来源、四至界址和用途进行认定,对不符合城市规划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D级危旧房进行收储,对批准翻建改建的房屋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市建设局负责对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办理单位危旧房翻建改建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及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等手续。

市城管局负责对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各种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监督整改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是否为原住户进行认定。

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管,并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消防部门负责对提出翻建改建的危旧房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街道(镇)、村(居、社区)负责对危旧房及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是否为原住房户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对危旧房四邻住房签署的同意维修加固、翻建改建意见进行认定,并协助信州区房管局对危旧房是否纳入近期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进行认定。

九、严格监管

对已批准的危旧房翻建改建,市城管局必须依法对规划审批的内容监督执行到位,采取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办法,从开工放线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危旧房翻建改建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对违反规划审批的各种建设行为,市城管局应在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后续有关证件。

凡是在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翻建改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对未经办理翻建改建房屋审批手续擅自动工建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市规划、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在办理个人危旧房翻建改建审批中,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严肃纪律。对在危旧房翻建改建审批中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危房鉴定书、不按程序审批或因监督不力造成违规改建影响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代管)范围内的危旧房维修加固、翻建改建工作,由上饶县、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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