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饶府厅字〔201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促进镇村联动和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
(一)建立市、县(市、区)、乡、村四级管理新机制
1.成立上饶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农工部(市农办)、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2.县(市、区)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或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农村住房建设,对重大违法违规建设案件联动查办;对控违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行为,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3.乡镇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规划、国土、公安等单位负责人、各村委会支部书记或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履行联合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联合监管执法的责任。各乡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的通知》(建村〔2013〕49号)要求,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承担农村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任务。
4.村委会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登记造册、资格审核、公示和监管,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协助处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二)建立县(市、区)、乡、村“三级联动”防控机制
1.村委会一级巡查防控。村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健全村委会日常巡查和村民小组信息员每日报告制度。
2.乡镇二级巡查防控。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当地规划、国土、公安等单位,明确责任分工。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成立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向县(市、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住房建设审查情况和违法违规建房查处情况。
3.县(市、区)三级巡查防控。县(市、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组织对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巡查,督促乡镇、村委会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的防控。
(三)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
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办、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乡镇、村庄农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有农民住房建设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控、制止和报告责任,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负巡查、监管、制止、拆除等责任,其党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住房建设负审批、监管、查处等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市、区)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防控负指导、协调、督查、保障等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对各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格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各级对农民住房建设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原则
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法审批的原则。
(一)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已纳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对不按规划选址、超面积、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鼓励农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住房建设尽量使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禁在承包耕地上开天窗建房。
(二)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且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
(三)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指导,使农村新建住房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抗震设防地区,建设住房不准使用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材料制作楼面和屋面,地震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农村住房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确需建房时,需要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技术咨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建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
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与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签订拆旧协议,入住新建房屋三个月内拆除旧房,逾期末拆,由村委会或村委会申请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拆除,拆除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自建房屋。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因新建、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农村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引导农民到集镇、中心村建房,鼓励迁村并居,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成新型农村社区。集镇、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农村住房建设应实行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
(五)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
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筑楼层不超过三层,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要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
(六)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做到不挖山、不切坡、不填塘、不砍树。禁止占用耕地烧砖制瓦,已占用的要进行清理,并限期整理还耕。
(七)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公布实施的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八)不准不符合条件对象建房
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对象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建房申请户必须在主体资格、宅基地占用情况和原有住房面积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方能申请建房。为确保“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间距、户型设计等各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可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签订协议,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约束和规范。
三、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
(一)建房申请人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人主体资格、建房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接受申请后,与建房申请人协调确定建房户型,并组织当地规划、国土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提请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三)乡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市、区)城乡规划局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分批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申请放验线。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工作联合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包含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严肃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增强农民依法建房、部门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加强服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一)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编任务。要进一步提高村镇规划编制质量,注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贴近实际、体现特色,广泛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
农村住房设计应体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和节地、节能、节材、环保的要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制农房设计通用示范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选用。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的指导与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管理力量和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引导按照《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图纸建设农村住房,尽量做到每个村庄户型风格基本一致,逐步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建房户在签订按选定户型建房协议时,可适当交付履约保证金,待房屋竣工验收后退回。未按选定户型建房或未及时退回履约保证金均按违约承担责任。
(三)保障农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由具备相应技能的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鼓励引导建房户与施工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防止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乡镇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本通知的宣传力度。要在村庄固定位置设置村庄规划公示栏,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各县(市、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大目标管理力度
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市、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辖区内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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