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饶府厅字〔2013〕120号
颁布日期:2013-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厅发[2012]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三房合一”,积极推进租售并举制度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二、加快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我市2013-2015年保障性住房“一次性规划、一次性选址、一次性落实地块”要求,并科学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抓紧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按期完成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落实用地计划,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优先实施征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

三、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二)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的60%至80%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间隔两年以上可进行适时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对廉租住房对象可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四、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收入准入标准可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分步确定)

3.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二)具有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申请人拥有用于个人消费的家用汽车等大宗财产的情况。

(三)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廉租住房对象优先配租,廉租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五、稳妥推进有限产权出售

(一)出售房源。各县(市、区)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都可作为出售房源。

(二)出售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三)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审计部门审计结论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四)出售方式。申购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一次性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并从购买后(以房屋产权证发证日为准)的当月开始免交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提取的专项维修基金,由国库转入财政部门“住房资金”专户,由保障房主管部门或保障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使用。

(六)产权管理

1.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2.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3.申购人应与当地保障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4.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六、大力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七、不断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和落实工作经费。各地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协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管理制度。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工作,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联审机制。由各级房管部门牵头,各级监察、审计、民政、国税、地税、人社、社会保险、工商、公安、国土资源、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按职能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三)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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