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饶府厅发〔2013〕16号
颁布日期:2013-1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收支的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收入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或由市场运营建设政府出资回购,或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所产生收益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收入是指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转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转让收入是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三房合一,租售并举”的政策要求,对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出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除租金收入、转让收入外的衍生收入。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做好保障性住房收入收缴和支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收入的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由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组织收缴保障性住房收入,也可以会同财政部门(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收保障性住房收入。

第八条对承租或购买市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缴款人通过银行代收的应缴租金或购房款,按照上饶市非税收入收缴流程缴入市级国库。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或售房款时,应及时到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合法票据。使用财政票据的,应到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税务票据的,应到税务部门申领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通过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将保障性住房缴入市级国库。

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其项目产生的租、售等收入资金由市财政按照还款金额及时拨入试点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实行资金封闭管理。

第十条财政税务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保障性住房收入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收入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收入缴库情况,分类管理,并按规定用途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1、偿还政府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本息及其他建设贷款本息;

2、按照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3、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等;

4、支付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公共卫生、公用水电等;

5、用于保障房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机构的人员支出及公用经费(预算安排);

6、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收入的支出要按照财政管理的要求,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收入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和本年度保障性住房的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收支状况,切实做好收支预算编制工作。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年终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性住房收支预算,批准后方可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保障性住房收支决算。

第五章收入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收入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要求报送用款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未经保障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收入。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收入的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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