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建房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建房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饶府厅字〔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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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建房管理的通知
饶府厅字〔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我市是洪涝灾害频发重发地区。建国以来,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坚持大兴水利,先后建设了长达1559公里的防洪圩堤。特别是1998年特大洪水之后,我市按照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并加快了以余干县康山、鄱阳县珠湖为重点的蓄滞洪区建设,为我市兴水利民、防洪保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多年未发生全局性、全流域的大洪水,农民群众、部分基层干部的防洪减灾意识日渐淡薄,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防洪工程的管理有所放松甚至一度缺位,致使农民在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建房现象时有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蓄滞洪区建房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圩堤防洪安全和行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给我市防汛保安留下了严重隐患。为未雨绸缪,夯实防大汛、抗大灾基础,现就加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建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圩堤管理区内新建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圩堤管理范围内建房。《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的区域(水平距离,下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下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的区域(其中险段则自压浸台脚起算)。对在圩堤管理区内新建房屋的,各级水利、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发现违规建设,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对圩堤管理区内已建房屋要根据圩堤除险加固计划逐步清理搬迁。
二、严禁在平垸行洪区新建房屋。《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规定:“双退”圩堤,圩内相应湖口水位22米(吴淞高程,下同)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退还为水域或者滩涂,圩内居住在相应高程以下的居民迁至圩外移民建镇;“单退”圩堤,圩内土地低水种养、高水还湖蓄洪,圩内居住在相应湖口水位22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根据“双退”、“单退”政策规定需迁出而至今未迁的群众,须依法依规限期迁出;严禁在相应湖口水位23米以下或者同河段2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建房(经批准的水利设施除外)。对在平垸行洪区相应高程以下新建房屋的,各级水利、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发现违规建设,必须及时予以制止。
三、规范蓄滞洪区新建房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鄱阳湖蓄滞洪区蓄洪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需在蓄滞洪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小型非防洪建设项目、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的,必须符合鄱阳湖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履行有关建设程序。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两严禁一规范”要求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特别是滨湖县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加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建房管理,杜绝违规新建房屋作为提高防洪保安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来抓,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坚决杜绝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违规建房,严把蓄滞洪区建房审批关。县、乡两级水利、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组织联合行动,确保对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蓄滞洪区内的违规建房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规划部门在修编村镇规划时,要将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用地划作禁止建房或限制建房区域,从规划源头上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在临近圩堤、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范围的土地审批前,应书面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对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内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批。建设部门对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内的建房以及在蓄滞洪区违规建房,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政府决定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县(市、区)防洪圩堤管理区、平垸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建房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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