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0〕93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职责任务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专家组职责
2.2.4成员单位职责
2.2.5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3.1.2信息共享
3.1.3灾害普查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3.2.2发布内容
3.2.3发布途径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逐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4.1台风、大风
4.4.2暴雨
4.4.3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4.4.4寒潮
4.4.5高温
4.4.6干旱
4.4.7雷电、冰雹
4.4.8大雾、霾
4.4.9低温连阴雨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Ⅰ级预警
8.2Ⅱ级预警
8.3Ⅲ级预警
8.4Ⅳ级预警
8.5多灾种预警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新余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余市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联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余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余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低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立即响应,自行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根据《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气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新余军分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江西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市分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职责任务
2.2.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组织指挥一般、较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指导县(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全市气象灾害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分析重要气象灾害信息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市应急委员会、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的传达以及贯彻落实指令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专家组职责
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2.4成员单位职责
⑴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风险评估和成因分析;为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全市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中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⑵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⑶新余军分区: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⑷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授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⑸市发改委:负责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气象防灾减灾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立项、设计和建设、验收工作。
⑹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统计,负责灾民紧急转移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助,负责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⑺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中应由市财政负担的部分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⑻市公安局: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
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⑽市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加强对重要水务设施监控和保障。
⑾市农业局:负责农用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农民灾后恢复重建。
⑿市卫生局: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卫生。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⒀市科技局:负责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术研究,加强市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管理。
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指导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给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⒂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恢复被毁坏的水陆交通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⒃江西电信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新余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为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或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向广大公众群发相关气象灾害处置信息。
⒄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监测,加强灾区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情况的监控。
⒅市广电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播出及增播、插播,做好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5其它有关部门职责
本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动方案,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3监测预警
3.l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建设,健全应急监测和气象灾害信息报告队伍,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和报送流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农业、卫生、教育、地震、旅游、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域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第8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移动广播车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各级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要采取增播、插播、群发等方式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的通信畅通。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利用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逐步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加快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系统,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塔或电子显示牌等装置,有效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各行政区域、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关信息进行接收和归口处理,并逐级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新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水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新余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依据《新余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依据《新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引发江河湖泊灾害时,地方海事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新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当气象灾害造成重要工业品保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依据《新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通信、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通过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
4.4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根据风灾风险评估结果和风力预报情况,与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城管执法部门视情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通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提出预警,必要时关闭景点,以确保安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免费向公众群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尽量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等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负责降水型地质灾害监测,与气象部门会商并联合发布降水型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损失。
旅游部门对景点的旅游活动加强防范和预警,必要时停止旅游活动,关闭景点和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免费向公众群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组织做好供水、供气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通过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农民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特别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的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及时免费向公众群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7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安监部门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雷电防御工作,监督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雷电防御措施;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部门及时做好景点的雷电防护,向旅游者发出预警,暂停户外娱乐项目,并作好防范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8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大雾影响严重的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交通滞留和事故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卫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4.9低温连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连阴雨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低温连阴雨影响,开展综合分析和评估评估。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低温连阴雨影响。
水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排涝降渍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和灾害救助。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因低温连阴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设区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依程序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检修技术装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的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议上级人民政府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相关保险公司应当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有关信息,督促投保单位做好灾前各项防灾减损工作,尽可能减少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
相关气象业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为受灾单位或个人出具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气象灾害保险理赔的依据。
6应急保障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市财政对达到《新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气象灾害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解释工作,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3月8日印发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函》(余府办字〔2006〕23号)同时废止。
8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Ⅰ级预警
⑴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巨大影响。
⑵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10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⑶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2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⑷干旱:全市有18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⑸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2Ⅱ级预警
⑴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⑵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并造成严重影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⑶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5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⑷冰冻: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过去24小时内全市2个气象观测站已持续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或电线积冰持续。
⑸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15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5℃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
⑹高温:过去48小时内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两天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⑺干旱:全市有15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⑻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5个及以上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
⑼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3Ⅲ级预警
⑴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很大影响。
⑵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7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并且暴雨天气可能持续。
⑶暴雪: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10厘米以上,并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降雪天气仍将持续。
⑷冰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个气象观测站将持续出现电线积冰直径超过6mm。
⑸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15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3℃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⑹高温:过去48小时内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两天出现38℃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
⑺干旱: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达到气象干旱等级中度干旱以上,并造成较大影响,且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⑻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其中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⑼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⑽低温连阴雨:过去72小时内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三天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⑾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4Ⅳ级预警
⑴台风:预计未来24小时将有热带风暴影响我市,并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⑵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暴雨天气,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⑶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3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且积雪深度5厘米以上。
⑷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市有15个及以上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6℃以下。
⑸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连续三天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⑹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其中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⑺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⑻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
⑼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2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霾天气。
⑽冰雹: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有1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冰雹,并可能产生较严重灾害;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⑾低温连阴雨:过去24小时内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已经出现低温连阴雨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低温连阴雨天气仍将持续(3月1日~4月30日)。
⑿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市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5多灾种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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