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余府办发〔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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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将市房产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的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开发、房屋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等房产行业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㈠下放的职责
将房屋拆迁和物业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分别交由渝水区人民政府、江西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㈡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㈡负责建立和完善房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
㈢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监督县、区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管;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㈣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转让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各类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负责全市各类房屋面积测绘量算管理;负责全市房屋普查、统计工作。
㈤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籍档案和登记簿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落实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㈥参与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㈦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工作;负责《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㈧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范性文件;指导、检查和监督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目标管理的制定、考核、监督、奖惩工作。
㈨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的统一管理。拟定全市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市场指导价,并定期公布;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建立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机制;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核发《房屋租赁证明》;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㈩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建立危房鉴定档案;编制房屋修缮定额及技术规章,推广先进工艺;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新体系;拟定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业务工作。
(十四)开展房地产业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行业培训。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㈡政策法规科。
㈢住房保障科。
㈣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科。
㈥物业管理指导科。
㈦行政审批服务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职数7名,副科级职数2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市房产管理局原下属企事业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
六、附则
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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