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4〕9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4日

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

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2012版)》、《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修建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明月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明月山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袁州区湖田镇、灵泉街道、秀江街道、湛郎街道、珠泉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凤凰街道、下浦街道、西村镇、温汤镇、三阳镇、洪塘镇、渥江镇、新田镇,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

本办法所称明月山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即从机场跑道中心线分别向东北方向延伸3.34公里、向西南方向延伸1.7公里的区域,涵盖湖田村、石湖村、双塘村、樟树村、店前村等。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明月山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涵盖中心城区9个街道及西村、温汤、湖田、新田、三阳、洪塘、渥江、新坊、洪江、南庙、辽市等10个乡镇。

第四条成立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分管秘书长(或主任)、市民航办主任、宜春机场分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无线电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安监局、城管局、环保局、体育局、广播电影电视局,以及袁州区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宜春供电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协调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市民航办负责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协调。宜春机场分公司负责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民航办以及有关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民航办、宜春机场分公司、袁州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六条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将报送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明月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市民航办、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

第七条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局,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划定明月山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应当将编制的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图表抄送市民航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第八条按照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市民航办、宜春机场分公司应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九条禁止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

第十条在距离明月山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从事上述所列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禽类养殖场;

(二)放飞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燃放烟花。

在距离明月山机场跑道两侧8公里和两端8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

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明月山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明月山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市民航办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规划部门应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批。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市民航办、宜春机场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以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市民航办、宜春机场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以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规划部门应将前款规定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报备要求,同时为宜春机场分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净空调查提供免费查询。

第十四条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在市民航办和宜春机场分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五条宜春机场分公司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特别是要加大对净空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的跟踪巡查力度,在源头上防止新增超高障碍物。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发布航行通告,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书面报告市民航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市民航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协调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三)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与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一并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四)持续跟踪、巡视拆降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民航办、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

(五)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六)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仍未达到要求的,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将建(构)筑物超高情况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民航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民航办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宜春机场分公司的协助下,对拆降情况跟踪督办,直至建(构)筑物超高部分拆降到位。

(一)对于能够当场拆将(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由市民航办和宜春机场分公司会商提供审核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设置标准;

(三)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对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通讯线塔、高压线塔、户外广告牌、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等的处置工作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宜春机场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市民航办协调其所属管理部门拆降或清除。

(五)对第十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修建禽类养殖场和放飞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的行为,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及时通报并积极配合市民航办协调其所属管理部门进行制止。

第十七条明月山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明月山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市民航办应当协助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宜春机场分公司和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局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规划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审批在明月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报告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依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由市气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焚烧垃圾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落叶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的,分别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民航办、宜春机场分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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