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赣建房〔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鹰潭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鹰潭市银监局和各商业银行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所有与购房有关的款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市房产管理局重点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七条受监管资金仅用于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以及民工工资等费用,不包括税费、管理费、财务费和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第八条监管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家监管银行。

第三章专用账户的设立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申请商品房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选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设立后,市房产管理局、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拟定。

第十条专用账户的设立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重要条件。未设立专用账户的,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协议、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以及专用账号等信息在售楼大厅公示。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订立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条款。

第四章监管资金的支取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票据、结算清单,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所采购材料、设备符合项目工程进度的证明等;

(二)用于支付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票据、结算清单以及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进度已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的证明等;

(三)用于支付其它直接与项目工程建设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直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支取,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监管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

(一)申请资金用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

(二)申请资金用途与项目工程进度不吻合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定用途使用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证实预售资金未全部进入专用账户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六)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

(八)市房产管理局认定应当暂停拨付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接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后,应当按准予拨付的金额及时予以拨付。

第五章专用账户的解除

第十七条专用账户对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且已付清全部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市房产管理局接到申请,应当在媒体上公告7日,无工程款结算纠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发放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停止商品房预售备案网签,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

1.违反本办法规定现金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把商品房预售资金转入其它账户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购房人按揭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监管银行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局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