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字〔2010〕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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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266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市区集资建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作方案
为激活房地产市场、盘活存量房产,解决历年来集资建房遗留的产权证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范围
市区范围内历年来干部职工集资建房,需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按本工作方案办理。
二、购买原则
(一)市区范围内干部职工集资建房按照竣工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税费标准缴纳税费,核发商品住房产权证。
(二)集资建房市场评估价由各产权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房管局核准备案。
市场评估价包含开发成本(含报建规费)、土地出让金和集资建房单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地方税费征收标准缴纳的地方税费等。
(三)集资建房单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地方税(费)征收标准缴纳地方税费。
(四)购房户按规定交纳契税和物业维修资金。
(五)集资款超过购房款的,产权单位可以不退款。
三、购房款计算方法
购房款=集资建房竣工当年市场评估价×房屋建筑面积。
四、购买程序
(一)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到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和房产建筑面积测绘。
(二)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房管局核准备案。
(三)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到市房管局领取审批表,市房管局按照核准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房款。
(四)集资建房产权单位按现行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地方税(费)征收标准,依法缴纳地方税费。
(五)市财政局凭审批表、地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集资建房的原始凭证核收差价款,差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纳入市财政专户。
(六)集资建房产权单位凭财政部门专用收据和地税部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到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手续,核发商品住房产权证。
五、本工作方案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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