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发〔2010〕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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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鹰潭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10〕7号),保留鹰潭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定、规划、管理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依据全市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和我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处置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息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职能科室和2个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外合作项目的管理;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局党组管理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起草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指导、发放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三)监督管理科(行政服务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和环保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市级补助的环保系统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的收费工作;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管理及相关咨询等日常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贯彻执行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全市环境污染“三废”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市级和全市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环境标准有关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6名,副科级1名。
五、派出机构
(一)鹰潭市环境保护局月湖分局(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正科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责:加强同月湖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协调工作,履行对月湖区市区范围以外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实施环保执法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监督管理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环境统计和协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推动辖区内环保科技产业、产品的发展;完成市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鹰潭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2名,其中:正科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责:加强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联系及协调工作,履行对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宣传教育;实施环保执法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监督管理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环境统计和协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推动辖区内环保科技产业、产品的发展;完成市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行政编制2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单列管理。
(三)核定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财政补助聘用人员指标2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鹰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鹰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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