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1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doc

鹰潭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工作的管理,促进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09〕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应税交易的纳税申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应用鹰潭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征收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款的行为。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到存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第三条市地税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时,应当填写《评税对象信息申报表》,并向地税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所需的其他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单原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评税对象信息申报表》后,在核价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坐落地、房屋面积、交易成交价格等信息,核价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核价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进行自动比对。对因申报信息不完整、地址信息不匹配等原因造成评估价格不能确定的,地税机关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核定。

第五条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收税款。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由地税机关将评估过程和评估价格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后,向纳税人解释和说明。纳税人接受的,按评估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复核。

经地税机关复核后,纳税人对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由地税机关发出《委托评估房地产价格通知书》,并按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受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地税机关核价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地税机关承担。

第六条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不服,地税机关仍然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地税机关应不断完善新增房屋的信息数据库,并保持核价系统动态更新,定期维护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八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对系统评估计税价格作适当的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下浮后计税价格不低于“上手契”价格,年度内只允许作一次调整。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订立虚假合同等行为,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因提供虚假评估报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责令纳税人补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应用鹰潭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仅作为地税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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