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7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危险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2.取消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3.取消回收利用放射性物质批准。

4.取消在水体进行放射性实验审批。

5.取消民用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批。

6.取消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7.取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

8.取消危险废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9.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10.取消在人口集中地区融化或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审批。

11.取消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12.取消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13.取消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14.取消对拒不履行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义务的实行代为公布。

15.取消移动、联通、电信通信基站建设实际运行阶段环评文件审批。

16.取消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17.取消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18.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的批准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将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以及涉及开荒的农业垦殖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将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将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将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8.将核技术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9.将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水利等20个行业157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将装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

2.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4.原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5.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污水处理运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内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近海海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制定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八)拟订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省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地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方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地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审核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资金项目,提出环境保护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决算,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省环境保护政策,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拟订全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协调与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六)项目管理处。

负责上报审批的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的环境监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环境监理机构资质和相关执业资格。

(七)污染防治处。

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提出新建、晋升和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九)农村环境保护处。

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拟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建设,组织、指导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

(十)环境安全应急处。

编制、修订地方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环境信访工作。

(十一)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并组织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负责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指导全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科技与环保产业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拟订地方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我省的履约工作,协助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外事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人事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编制全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1.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制定我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保规划。2.两部门加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沟通协调,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3.两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相互向对方提供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数据。4.两部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和涉海部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污水处理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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