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9日

鞍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切实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鞍山市范围内发生的非法营运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监督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联合执法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联合执法室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黑出租车非法营运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信地址。

(二)举报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和作证,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证据包括:物证(车票、收据、结算单、报销凭证等),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证言等。

(三)对于举报行为实行首报奖励原则。多人举报同一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下列非法营运行为之一的,每查证处罚一台非法营运车辆,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一)举报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举报无出租营运手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

(三)举报已报废的出租汽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

(四)举报异地出租汽车在市区内驻点运营的;

(五)举报非法从事固定地点到外市、县的出租汽车营运的;

(六)举报其他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

第八条举报奖励办理程序。

(一)受理。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的,由联合执法室受理后移送市监察局查处;举报非法营运的,由联合执法室负责受理并查处。联合执法室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非法营运车辆未能查扣的,也要向举报人详细说明未能查扣的原因。

(二)登记。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应在接到告知后3日内到联合执法室履行登记手续,填写《举报案件查处登记表》。

(三)奖励兑现。联合执法室对经查证确认为非法营运并依法处罚的举报案件,制作奖励兑现审批表,提交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举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到联合执法室领取奖金。

第九条奖励经费从财政罚没返还款中列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相关执法人员举报非法营运行为或为他人提供证据的;

(二)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室要建立举报奖励档案,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举报材料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打击黑出租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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