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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09]57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是2000年制定的,近年来,由于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公有住房租金成本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屋维修质量,维护公有住房户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具体每户房屋租金的计算方法暂按《鞍山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实施办法》(鞍政发〔1993〕28号)规定执行,待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二、对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下列人员,市财政予以提租补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2由国家民政部门核发《在乡复员军人证》以及《在乡革命伤残军人证》(特等、一等)的优抚对象;
3由市民政部门发给《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居民。
三、对承租非市直管公有住房的上述人员,由产权单位予以提租补贴或减免。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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