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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统一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鞍政办发[2009]55号 |
|---|---|
| 颁布日期:2009-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统一管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5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国有非住宅房产得到有效、合理、规范、科学的使用和管理,实现国有非住宅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关于印发鞍山市经营管理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发〔2001〕1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凡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产权都归属市政府所有,并由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
(二)凡属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主管单位都是市房产局。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房产局接管后办理产权登记;对已经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房屋,产权人一律更改为市房产局。
二、时间安排
对由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在2010年2月28日前与市房产局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接工作要由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大力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阻碍和影响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交接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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